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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发〔2003〕38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遂昌县下山移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 遂昌县“下山移民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遂昌县“下山移民工程”实施意见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率,促进人口集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遂昌县“下山移民工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下山移民领导小组主管“下山移民工程”,县下山移民办公室负责全县“下山移民工程”的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山移民工作。
第一章 下山移民的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下山移民工程”的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条 下山移民的对象: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自愿向村所在地、乡所在地、建制镇、县城、外县迁移的人群,重点是居住在高山、深山交通条件差、发展潜力有限的山区农民。
第二章 下山移民的安置方式和方法
第五条 安置方式:下山移民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进行。凡进入下山移民小区(点)的,实行集中安置,其它实行分散安置。
第六条 安置方法:
1、集中安置方法:迁入各级下山移民小区的下山移民采取宅基地联建集中安置,用地面积限制在:3人以下的户105平方米以内、4-5人的户115平方米以内,6人以上的户125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妙高镇农民新村政策另行制定。
2、分散安置方法:凡是向生活生产条件较好的倚村(镇)迁移、县城或建制镇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迁往外县的采取分散安置。
第三章 下山移民的申报和批准
第七条 自愿搬迁的下山移民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全户的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逐级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县下山移民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下山移民小区建设
第八条 县级下山移民小区:即石练、云峰、湖山、北界、大柘下山移民小区,由县下山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按程序报批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各小区单独建账,实行自求平衡。
第九条 其它下山移民小区(点)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项目的编制与申报,经县下山移民领导小组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确定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内容。
第五章 下山移民用地
第十条 凡经批准的下山移民小区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报批、优惠出让。建房用地由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确定土地优惠出让价(成本价),报县下山移民办公室审核后供下山移民选择。
第十一条 分散安置的下山移民建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下山移民户及所在村、乡镇与接收地的村、乡镇协调解决,并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下山移民工程”的用地指标实行单列。
第十三条 “下山移民工程”用地应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下山移民用地。
第十四条 接收地向下山移民农户提供建房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生产用地的,由双方签订协议确认使用权。
第六章 土地权属、复垦与造田造地
第十五条 下山移民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新居建成后一年内退宅还耕、还林,新增耕地林地归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六条 对整体搬迁的,原居住地村委会向国土部门提出宅基地整理申请,由国土部门立项,乡镇政府负责,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国土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按规定给予补助。零星迁移户原宅基地整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对复垦工作成绩显著,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为了弥补“下山移民工程”所占用的耕地,各乡镇要在符合生态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开展造田造地活动。经县政府批准开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章 户籍管理和承包土地政策
第十八条 户籍管理
1、迁往外县的下山移民,户口必须随人迁移至所迁居地。
2、县内下山移民户的户口迁移自愿,户口未迁移的,接收地要办理临时户口,实行居住地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下山移民(包括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下山移民)的承包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执行。即: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给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原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取相应的补偿。
第八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筹集下山移民专项资金,渠道为:
1、县财政安排下山移民专项资金,并视财政状况逐年增加。
2、老库区移民下山脱贫扶持资金。
3、国家工作人员、工商企业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资。
4、向上级争取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下山移民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下山移民工程”,重点用于下山移民户的补助。专项资金按照“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使用计划由县下山移民办公室负责编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
第九章 下山移民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下山移民扶持政策享受对象:经批准的下山移民中的农业人口。
第二十三条 下山移民享受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从县下山移民办公室批准为下山移民对象之日起执行。下山移民扶持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四条 政府对下山移民对象按安置方式及优惠区与非优惠区(划分情况另文公布)等不同情况,实行以下经济补助政策:
1、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取得房产证的下山移民户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户口迁往县城并转为非农业的再奖励每人500元,其中,优惠区的下山移民补助标准再上浮50%;
2、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取得房产证的下山移民户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其中,优惠区的下山移民补助标准再上浮50%;
3、自发整户迁移到外县,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接收地户口证的下山移民户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其中优惠区的下山移民补助标准再上浮50%;
4、经批准的其它下山移民户,优惠区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补助,非优惠区按每人1000元补助。其中,进入石练、云峰、湖山、北界、大柘小区的下山移民户标准上浮100%,进入乡镇级下山移民小区的补助标准再上浮50%;
5、列入省“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乡镇的下山移民,进入经审批的下山移民小区和迁往外县奖励搬迁费每人500元,其他按50%奖励。
6、老库区的下山移民,进入经审批的下山移民小区和迁往外县的,奖励搬迁费每人500元, 其他按50%奖励。
上述补助资金在下山移民取得必要的合法证件时付70%,原居住房屋拆除后付30%。
第二十五条 税费优惠政策: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高山深山农民下山,对下山移民对象在安置地建房、经商办企业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下山移民小区建房税费优惠(见表一),各单位不得超出优惠标准收费,未列入表中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分散安置户建房参照该标准执行。
2、下山移民经商、新办企业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按规定报批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下山移民退宅还耕,由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返还耕地占用税,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缴纳。
4、下山移民原承包的农田已退耕还林的,由乡镇申报,县财政、林业等部门核减农业税。
第十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下山移民小区建设中有关线杆迁移,涉及部门要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发展计划部门要把“下山移民工程”的实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切实做好相关的立项服务与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下山移民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搞好下山移民小区选址、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积极为下山移民落实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保证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下山移民建房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大力支持造田造地。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下山移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指导下山移民产业结构调整。
第三十二条 林业部门要做好下山移民退耕还林的规划和政策落实,及时合理规划经济林开发。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对下山移民户的建房要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第三十四条 水利部门要协助做好“下山移民工程”防洪抗旱、河道整治、人畜饮水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力部门要帮助下山移民及时解决施工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
第三十六条 交通部门要结合康庄工程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下山移民小区做好道路、桥梁的设计、测量、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及时帮助下山移民小区、迁移村庄的地名命名、村名变更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广电部门要及时帮助下山移民安装广播、有线电视。
第三十九条 邮政、电信部门要帮助下山移民及时做好通邮、通讯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部门要将下山移民的子女纳入所在的学区招生范围,凭房产证和下山移民审批表,享受当地居民(农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得额外收费。
第四十一条 公安、卫生、劳动、保险、计生等部门,要帮助下山移民及时办理各有关手续。要保证下山移民户及子女预防保健、看病等方面享受当地村民、居民同等待遇。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确保有关经济补助与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为下山移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积极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下山移民工作部门要做好下山移民的宣传、规划工作,积极引导高山深山农民走下山脱贫道路;做好检查督促,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要把“下山移民工程”的作为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县政府将下山移民工作列为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章 制约措施
第四十五条 列为下山移民优惠区的村(或自然村),今后原则上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一般不再安排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下山移民小区建成或购买的房屋需要转让的,应补交经济补助金、原优惠的税费和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土地出让金为转让时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土地成本价)后,方可转让。否则,土地和房屋产权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下山移民户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如闲置一年不建的,出让方收回宅基地重新分配给其它下山移民使用,同时收取土地闲置费。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土和房产部门在办理下山移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时,应在权证上注明下山移民标志。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下山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表一
遂昌县下山移民小区建房税费优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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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项 目 |
原 标 准 |
优惠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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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
区范围内 |
建制镇规划
区范围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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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局 |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
20-50元/平方 |
缓收 |
—— |
丽署
[199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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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定线放样测绘费 |
300元/件(联建) |
150元/件 |
—— |
浙价服[200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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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费 |
0.8元/平方 |
0.4元/平方
办房产证时收取 |
—— |
|
白蚁防治费 |
2元以内/平方 |
150元/户 |
—— |
浙价房联[1993]43号 |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80元/套 |
县城规划区外减免 |
计价格[2002]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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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10元/户 |
只发1本不收费
增加1本收10元,办证时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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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费 |
4级5.5元/平方 |
270元/幢 |
270元/幢 |
浙价费字[1992]3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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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2.94元/平方 |
150元/幢 |
150元/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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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型图测绘费 |
0.073456元/平方 |
小区规划时减半收取 |
国测发[1993]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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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使用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 |
30元/平方 |
缓收 |
缓收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
8元/份 |
8元/份 |
8元/份 |
浙土资发[200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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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审批管理费 |
0.36元/平方 |
0.36元/平方 |
0.36元/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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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土地管理费 |
0.5元/平方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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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10元/平方 |
5.6元/平方
非耕地不收 |
5.6元/平方非耕地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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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13元/宗 |
办证时收取 |
浙价费[97]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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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 |
5元/证
(精20元/证) |
办证时收取 |
计价格[2001]1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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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项 目 |
原 标 准 |
优惠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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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制镇规划
区范围内 |
建制镇规划
区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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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耕地占用税 |
7.5-9元/平方 |
3.75元/平方
非耕地不收 |
3.75元/平方
非耕地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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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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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2元/平方 |
缓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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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专项资金 |
10元/平方 |
缓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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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 |
装表费和贴费 |
240元/户 |
150元/只,
每户限1只 |
150元/只,
每户限1只 |
遂价[2000]
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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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局 |
电话装移机工料费 |
208元/户
(其中手续费8元) |
按当时最低标
准的80%收取 |
按当时最低标准的80%收取 |
浙价服[200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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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 |
有线电视初装费 |
330元/输出口
(含上浮10%) |
按当时最低标
准的80%收取 |
按当时最低标准的80%收取 |
浙价费联[9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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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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