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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发〔2003〕24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遂昌县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办学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遂昌县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政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遂昌县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办学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学校(以下称民办学校)和参与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特制订本政策。
一、建校用地和租借教育资产鼓励政策。
1、在规划预留教育用地上自建校舍举办学校的,一般以无偿划拨的方式或以不高于土地成本价出让的方式向举办者提供土地使用权。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若改变用途,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建设配套政策和用水、用电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2、社会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人投资新建学校后勤设施的,可无偿提供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后连同不动产、内部设施整体移交给所属学校,具体协议和年限由投资者与学校按“一校一议”的方式协商。
鼓励学校将现有后勤服务设施通过招标、出租、有期限转让等形式进行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3、允许民办学校租借公办学校的空余教学用房、运动场地、后勤设施以及闲置教学设备等教育资产。利用民办机制对公办学校实行改制或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资产办学的,可优惠提供场地、校舍和教学设备。
二、财税扶持政策。
4、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自招生起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第四至第六年返还50%;举办学历教育的免征教育劳务营业税。
5、社会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人投资学校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经批准免征房产税。
6、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类学校提供捐赠,捐赠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受赠学校和教育部门可根据捐赠方要求给予校名、楼名冠名权,立碑或颁发荣誉证书等。
7、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1)在规划预留教育用地上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县财政对其投资额分别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首年)、40%(次年)、20%(第三年)予以贴息。
(2)办学规模达到18个班以上的民办初中、小学和6个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的,自招生之年起三年内对其教师工资分别按200元/生.年和1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上述学校扩大规模的,每扩一个班奖励5000元。
(3)利用民办机制对公办学校实行改制的,前五年分别按改制前教师基本工资总额100%、80%、60%、40%、20%的比例予以补助。
(4)对自建或租借校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按每一个遂昌籍毕业生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重点学校的民办学校,当年分别按每个学生3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8、凡引进、介绍、推荐县外投资者到我县举办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按实到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引进、介绍、推荐国(境)外投资者到我县举办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按实到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教育服务支持政策。
9、民办学校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在民办学校举办者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资本金的前提下,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10、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内部管理模式,自主拟定办学方案和工资福利待遇制度,自主招聘教职工,其教师职称评聘、业务进修、教科研活动、业务竞赛和先进评比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统一的招生计划,允许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或经批准适当提前招生。
11、对新建民办学校或参与后勤设施建设,在提供资金证明及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后,由教育部门对其基建、法人登记等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四、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市驻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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