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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办发〔2003〕142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企业(个体工商户)
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遂昌县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
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的需要,遵循“让更多的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的工作理念,按照“有严有宽,宽进严管,依法申办,优存劣汰”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逐步建立以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
二、实施原则
(一)合法与合理的原则。符合行政许可立法方向,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不改变审批的性质、权限、标准、条件,不突破现行行政机关的审批格局;同时,按照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许可改革。
(二)效能与便民的原则。通过改革,使审批机关由原来的事前实质性审查改为形式性审查,实现市场主体快速准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同时,在审批动作过程中改变申请人的被动地位,树立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新理念。
(三)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解决审批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使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事前审批控制转移到事后的监督管理上来。同时强化申请人的信誉意识,完善责任机制,实现政府对社会和经济事务的有效监管。
三、主要内容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依托政府现有的集中办事大厅,由行政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标准、条件和要求,经申请人承诺即可许可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并颁发许可证件,工商部门凭许可证件核发营业执照的制度,具体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在设立或变更登记中作出的“承诺”两个方面。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所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承诺在开业经营前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
3、承诺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含要求提交附加材料或填写附加表格)。
四、操作程序
(一)工商部门在向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申请人发放注册登记表式时,根据申请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申请人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
(二)申请人向相关审批部门申领告知承诺文书。审批部门履行告知承诺程序。
(三)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及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
(四)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特殊件10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五)审批部门在颁发许可证件后3个月内或承诺期满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或达到条件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直到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部门将撤销许可情况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依法责令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作出吊销执照的处理。
许可证件核发机关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不属同一层级的,由同层级的相应审批部门受委托履行告知承诺程序。
告知承诺书由相关审批部门制订,审批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机关公章。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五、实施范围和要求
推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应当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推行。先行实施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各行政审批部门为参加部门,其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均属于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对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殊审批事项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暂不列入告知承诺范围。
推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行政许可方式的重大创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予以解决。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使这项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六、其它事项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投资者承担。
(二)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设立或变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质、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将视第一批试行项目的执行情况,逐步扩大。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在本县内试行。
(五)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操作流程。
2、首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附件1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操作流程
附件2
首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
序号 |
试点项目 |
前置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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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兽药生产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 |
核发《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县农业局
县烟草局 |
《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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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餐饮 |
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环保审批 |
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4 |
食品生产经营 |
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
县卫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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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娱乐 |
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批、环保审批 |
县卫生局
县文体广电局
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6 |
宾馆(旅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审批、环保审批 |
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7 |
汽车(摩托车)维修 |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交通局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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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婚姻介绍 |
核发《婚姻介绍许可证》 |
县民政局 |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
|
9 |
道路货物运输 |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交通局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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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介绍 |
审批 |
县人劳局 |
《职业介绍规定》《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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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济机构 |
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县文体广电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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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木材加工 |
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 |
县林业局 |
《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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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停车场所 |
审批 |
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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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掘业 |
核发《采矿许可证》 |
县国土局 |
《矿产资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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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书报刊零售 |
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
县文体广
电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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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刻制公章 |
审核 |
县公安局 |
《印刷刻字暂行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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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名片、打字、复印、其它印刷品印刷 |
核发《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许
可证》 |
县文体广电局 |
《印刷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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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烟花爆竹 |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易爆物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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