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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生态墓区和骨灰存放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政办发〔2003〕114号
2006-08-22

 

 

遂政办发〔2003〕114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生态墓区和骨灰

存放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县民政局制定的《遂昌县生态墓区和骨灰存放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遂昌县生态墓区和骨灰存放处

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对建设生态墓区和骨灰存放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划

生态墓区包括县级公墓和村级生态墓区,骨灰存放处包括县级和村级骨灰存放处(堂)。

1、县级公墓要按园林化要求对原先的公墓进行扩建,墓地面积按总人口数、死亡率(平均按7‰计算)及使用年限20年等数据确定。

2、村级生态墓区由乡镇根据本辖区自然地理、村落分布等条件实行分类规划。

①对地势相对平坦、人口集中的村,以村为单位建设村级生态墓区,也可以由邻近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村联合建设一个村级生态墓区,供参与建设村所在区域内丧户使用。

②对一些人口分散、位置偏远的村,允许丧户在不影响观瞻的前提条件下,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按骨灰公墓的标准要求,相对集中或分散建造骨灰坟墓,实行骨灰深埋。

③可将本村闲置的房屋(祠堂、仓库、校舍等)改建为骨灰寄存堂等,供本村丧户存放骨灰。

④县城规划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骨灰应当埋入县公墓;“逐步推行火化区”的遗体应实行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等建筑性的坟头和坟坛,四周加以绿化。

二、选址

不得在公路(省道、县道)、河流两侧视野范围和水源保护区、耕作区、开发区、住宅区、文物保护区、旅游保护、自然保护区内建造公墓或村级生态墓区,要选择交通相对便利、自然坡度小(缓坡)、适宜种树种草的山地建造公墓或村级生态墓区。

三、审批

建设村级生态墓区或骨灰存放处,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依法向计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办和经营公墓和骨灰存放处。

四、建设

公墓、村级生态墓区必须按有关规定统一建造墓穴。

1、县级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高度不得超过0.8米。

2、村级生态墓区墓穴内空长、宽、高不超过0.45米,墓穴上方只许一块面积不大于0.08平方米(0.35×0.25米)的卧式墓碑,墓碑上刻死者姓名和生死时间,平放或斜放地面(斜放度不超过15%),有坡度的随坡度放置,严禁立放。两相邻墓穴最近边沿距离不得超过1米。

3、“逐步推行火化区”内的遗体实行深埋,单穴占地面积不大于4m2,双穴不大于6m2,不留坟头和坟坛,并搞好四周绿化。

4、墓地四周及墓区通道种植常青树木及花草,墓穴前后或两侧必须植树种花,做到四季常绿,绿化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墓区建成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五、管理

1、为使墓型小型、美观,符合园林化要求,县殡葬管理机构应建立殡葬改革服务点,统一墓地材料规格,增加文化艺术含量。

2、县级公墓、村级生态墓区和骨灰存放处等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做好墓区安全防范工作。

3、丧户要求安放骨灰时,由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定墓位、格位安放。

4、县级公墓单位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物价审批标准收取。村级生态墓区和骨灰存放处主要存放本村人员的骨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可收取一定成本费用。

5、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6、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在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时,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主题词:民政  生态墓区   建设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中央、省、市驻遂各单位。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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