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政办发〔2003〕109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制定的《遂昌县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遂昌县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指导、推动全县农村能源建设,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农村能源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自筹为主,政府引导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相邻就近联建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旨在把农村能源部门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通过示范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县推广实施,从而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服务。
第四条 凡经国家、省、县立项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对象
第五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要内容是:发展以沼气为纽带,与农村经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结合的各类能源生态模式建设;大中型沼气建设、户用沼气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太阳能利用,省柴节能灶推广,新农村“器、气、池”示范点建设等方面。
第六条 农村能源建设的对象是:畜牧业养殖专业户(场);生猪存栏3头以上的农户。重点在生态示范村、中心村、文明村、小康村,省级“千村示范”村、“下山移民小区”及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和旅游开发区的乡(镇)村,并适当兼顾面上有代表性的重点示范村、户(场)。
第三章 立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立项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县实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加快农村奔小康的需要。
(二)农户生猪存栏不少于3头(生活污水净气池项目例外),并有建造沼气池用地及立地条件,能较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农户(场)和所在地的乡(镇)村对项目建设有较高的积极性,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八条 立项审批程序:(一)凡符合立项条件的农户,由农户(专业户、场)先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统一汇总并编制有关申报材料,经乡(镇)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审批;(二)生态示范村、中心村、文明村、小康村、省级“千村示范”村、“下山移民小区”及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和旅游开发区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项目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统一汇总编制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筹集农村能源建设资金渠道为:向上级争取的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县财政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条 农村能源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关键设备的购置和部分原材料及配套设施经费的补助,以及技术培训、宣传、服务及组织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及配套设施,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实行定点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项目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农户,管理部门可停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是:
(一)8—20立方米沼气池,每池补助500—800元。
(二)21—30立方米沼气池,每池补助1000—1500元。
(三)31—50立方米沼气池,每池补助2000—3000元。
(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项目的补助标准另定。
第六章 组织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管理:
(一)遂昌县农村能源领导小组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经批准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与项目单位(村、户、场)签订项目合同书,承担单位须严格按合同内容执行。如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须经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项目竣工后,承担单位(户、场)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在沼气池产气正常运转15天后,向县农村能源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
(一)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二)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人员施工。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管、技工人员管理和培训;项目建设单位(农户)要自觉接受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
(四)建设项目结束后,须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农村能源建设服务:
(一)农业部门要将农村能源建设中的沼气综合利用技术与“新农村、中心村、小康村、下山移民村”的改栏等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
(二)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做好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农村沼气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合理安排与农村能源建设相关的建设留用地。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把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和农村沼气建设的实施工作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相关的立项服务和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五)卫生部门(爱委会)要把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农村沼气建设作为农村改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沼气建造户(村、场)优先给予改厕经费补助。
(六)文明办、小康办要把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列入文明村、小康村的考核检查内容。
(七)林业、水利部门要把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同保护森林、保护水资源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大力支持农村能源建设。
(八)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乡(镇),要把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作为乡镇的重要任务,建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专管人员,确保项目完成。
(九)广播、电视、报社等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村能源建设。
第八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成绩显著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县农村能源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项目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收回上级拨款,并在两年内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