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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遂政办发〔2003〕9号
2006-08-22

 

 

遂政办发〔2003〕9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掀起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热潮,现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本通知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本县,符合国家的残疾人标准,持统一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咨询、信息、供应农用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科技部门要送技术上门,减半收费培训,免费服务。县扶贫办在安排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时,优先考虑照顾残疾人,使残疾人尽快脱贫。

三、残疾人本人(以办理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准下同)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可免缴营业税,从事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报经税务部门核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经县税务部门会同县残联、民政局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税收。

五、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安排摊位,并减半收取办照费、年检费、摊位费和管理费。

六、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免交学杂费。残疾人夫妇当中一方户口未在本乡镇的(包括户口未落实的子女),其子女可在住地就近入学。

七、残疾人就诊治疗,凭残疾证免费挂号。残疾人乘汽车(包括中巴),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减半收取乘坐费。

八、凡在本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到适当的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招收残疾职工,户口、年龄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在职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在改革用工制度时,不得随意解雇、辞退残疾职工,各单位在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时,必须事先征求县残联的意见。

九、在农村的残疾人本人免派义务工,免交公益事业费、农业税、教育附加费和其它社会负担,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优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社会保障。

十、残疾人参加县境内各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班,减半收取培训费,输送到省残疾人技术学校读书的残疾学生的学费由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在“保障金”中列支,残疾人凡考上大专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考上中专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

十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司法部门要及时、公正处理,并减半收取诉讼费、代理费。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及子女作特殊照顾,优先安排“农转非”指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残疾人    优惠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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