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及有关药品经营单位:
现将《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办法的补充通知》(丽发改费管[2007]4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丽发改费管[2007]433号文件。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