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发价[2007]49号
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28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浙价费[2007]285号文件。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社保处、县价检分局。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