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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民爆器材进货费率和配送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2008-09-10

遂发价[2008]36号

 

 

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民爆器材进货费率和配送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丽水市政府调价计划的审核意见》(浙价调[2008]125号文件)规定,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9月8日起,将我县民用爆破器材进货费率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民爆器材进货运杂费率。工业炸药类产品:由现行的7%调整为12%;工业雷管类、工业索类:由现行的18%调整为25%。

2、民爆器材配送服务费。

(1)、不具备临时仓库条件(另星配送)的。按(丽计价管[2002]227号文件规定标准)原标准执行,即:工业炸药类产品2.40元/千克,工业雷管类0.40元/发,工业索类0.35元/米;

(2)、具备临时仓库条件的。工业炸药类产品1.40元/千克,工业雷管类0.30元/发,工业索类0.25元/米;

(3)、具备小型仓库的。工业炸药类产品由0.26元/千克调整为0.50元/千克;工业雷管类由0.10元/发调整为0.15元/发;工业索类由0.08元/米调整为0.12元/米。

今后民爆器材进货价格调整后,请按上述运杂费率和配送服务费标准计算配送价格,同时报我局备案。

仓储条件等级分类按省公安厅公布的《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划分。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由你公司与用户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协商,并报我局备案。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价格  民爆  配送费用  批复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财政(国资)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价检分局。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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