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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排污许可证发放暂行规定
2008-09-28

一、办事程序:

(一)告知:凡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在网上公告,并书面告知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期限和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逾期未申领的后果。

(二)申领: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理:排污单位统一向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申领,窗口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科室。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审批发证:环保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排放浓度达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或处于限期治理期间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作出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五)年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暂定为4年,每年进行年检,并实行动态管理,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根据排污行为临时许可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报资料:

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依法设立的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材料);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行业、生产概况、污染治理概况、排污口位置示意图);

(三)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五)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近一年监测报告;

(六)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治理进度报告,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资料;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位还应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验收材料;项目试生产期间申领《临时许可证》的,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的审核意见;

(八)污水进截污管网的,提供经批准的入网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际排水量材料;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要对《(临时)排污许可证申领表》及有关基础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五、收费标准:

在国家、省未核定前,暂不收取排污许可证工本费。

        


     排污许可证办事流程图.doc
     遂昌县排污许可证申领表.doc
     遂昌县排污许可证申领告知书.doc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窗口).doc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网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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