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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县级各行政事 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家建 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属地方金 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
4.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国家和省属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和省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5.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6.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7.负责县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8.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9.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县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10.承办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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