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丽政发〔2008〕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县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县委、县政府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县政府成立全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抽调精干人员到普查办参与普查,共同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机构,落实好经费和办公场地,选调好人员,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纂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坚持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加强宣传工作。各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遂昌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遂昌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遂昌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丽萍
副组长:徐春球(县府办) 吴法根(县统计局)
林延忠(县发改局)
成 员:郑建云(县委宣传部) 林 勤(县经贸局)
蓝关洪(县民政局) 单崇海(县财政局)
葛彩珠(县建设局) 赵宏华(县人劳社保局)
周惠民(县国税局) 杨文海(县工商局)
杨文学(县质监局) 蓝水林(县教育局)
汪德军(县旅游局) 王益民(县卫生局)
姜 敏(县药监局) 任利珍(县监察局)
章 莉(县工业园区) 李益林(县统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李益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岳雄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遂昌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统计局:负责全县经济普查的综合协调及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媒体宣传方面的事项。
三、县发改局:参与普查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四、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
五、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六、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七、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劳动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八、县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
九、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
十、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
十二、县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旅游方面的事项。
十三、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涉及医疗、食品、药品方面的事项。
十四、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十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涉及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