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遂昌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
政策补充规定
为加大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促进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面积要求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面积不得小于5亩,单个区块面积不得小于0.5亩。
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使用和收购价格
1、复耕指标使用费标准。
农民建房、农村集体建设项目,使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按每平方米20元缴纳;其他使用指标者,按每平方米60元缴纳。
2、复耕指标收购价格。
宅基地复垦:水田每亩4.0万元,旱地每亩3.6万元;工矿用地复垦:水田每亩2.5万元,旱地每亩2.0万。
复垦指标收购款包括政策处理费、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测量规划设计费、工程直接费、相关税费、评审及竣工验收费、村工作经费等。
县国土规划勘测所实施的项目测量及规划设计工作的费用按每亩2000元计提。
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按每亩不低于2.0 万元计提。
三、土地开发
1、较大规模连片的土地开发项目,应进行测量规划设计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落实施工单位,项目工程款在验收后按决算价支付。
2、50亩以下小面积零星土地开发项目可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水田为每亩12000元,优质旱地为每亩8000元,一般旱地为每亩4000元。
3、项目测量和规划设计费、立项和竣工验收费、评审费、监理费、植被恢复费等列入项目经费。
四、工作经费
1、乡镇政府工作经费实行以奖代补。以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的项目责任书为依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评定。分一、二、三等。
土地开发成水田的:一等每亩900元,二等每亩600元,三等每亩300元;土地开发成旱地的:一等每亩600元,二等每亩300元。
建设用地复垦:一等每亩3000元,二等每亩2000元,三等每亩1000元。
2、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经费:土地开发按每亩800元计提,建设用地复耕按每亩5000元 计提。
3、县农业局(农办)工作经费按当年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每亩50元计提。
4、水利局工作经费(测设费)按水利配套工程直接费的4.5%计提。
5、村级土地开发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项目直接费的10%计提。
五、工程监理和变更规划设计
1、单个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以由乡镇政府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行质量监督。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确需变更的,按照遂政办〔2007〕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下山移民宅基地整理
对按照《遂昌县下山移民实施意见》进行异地搬迁,并进行宅基地整理的对象实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在县城规划区外或县外分散安置建(购)房的,每人奖励2000元。
2、在县城规划区内安置建(购)房的,每人奖励3000元。
3、整村搬迁进行宅基地整理的,每人再行奖励1000元,其中奖励给农户每人800元,另200元奖励给村集体。
七、其他
1、补助方式的土地开发项目,项目招投标后下浮部分补助给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乡镇政府负责资金的审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标材料必须报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再进入招标程序。
3、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是指因农户配合项目业主做好建筑物或地上附作物的拆除,并把整理好的宅基地退回村集体而政府给予农户的补偿费。
4、开垦耕地标准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考核办法由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下发。
5、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原土地开发整理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国土 土地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