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51省道上江至三墩桥公路改建工程
征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51省道上江至三墩桥公路改建工程征迁实施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51省道上江至三墩桥公路改建工程征迁
实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51省道上江至三墩桥公路改建工程征迁工作的管理,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51省道上江至三墩桥公路改建工程中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征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51省道上江至三墩桥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在县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次征迁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县有关部门和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本次征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妙高镇、三仁乡人民政府设立征迁办负责本辖区的51省道上江至三墩桥公路改建的政策处理工作。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遂昌长途传输分局、广电中心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线杆迁移联络工作。
第四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征迁补偿和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改建所需的石、土料场、弃方场、施工便道、道路接口等是改建公路的组成部分。需征收的山、田、地以及附着物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拆迁户安置:渡船头村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区块统一安置,其他拆迁户在乡镇征迁办、村、队的指导帮助下统一安置,安置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公路沿线安置的,应符合《公路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安置面积根据大、中、小户和拆迁面积确定。土地权证记载面积大于130平方米的大户,大于115平方米的中户,大于95平方米的小户分别按130、115、95平方米安置;土地权证记载面积90—130平方米的大户、80—115平方米的中户、70—95平方米的小户按拆迁土地权证记载面积安置;大、中、小户拆迁土地权证记载面积分别小于90、80、70平方米的,拆迁户可申请分别按90、80、70平方米安置,增加面积的费用由拆迁户自行负担。
第八条 拆迁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未确权的,权源合法、产权明晰按实地丈量面积为准。拆建的有关手续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
第九条 属征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不予以安置。
第十条 征迁范围确定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新建、扩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公告后进行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青苗计算方法:成片种植的按面积计算,零星的(指田头地角、房前屋后)按株计算。
第三章 征迁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及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每平方米60元(山塘、水库、农户无权证的空坛参照水田标准补偿);
旱地(可耕旱地)每平方米40元;
山地每平方米20元;
拆迁宅基地(有权证)每平方米144元。
拆迁土地权证记载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增补300元。
线杆用地每根杆位(拉线)100元。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对补偿标准未明确规定的青苗、树木等按类比确定补偿价格)。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和补偿标准。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的,按凭证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凭证记载建筑面积的,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为准。多层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计算。其中,顶层结构完好(有楼板)且上层外墙净高超过1.7米(不含1.7米)的,该层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外墙净高1.0米--1.7米的,该层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外墙净高1.0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挑廊、回廊、通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式阳台、挑廊、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天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
附属建筑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3。
第十四条 “线杆”迁移补偿标准。
跨越公路架空线,距设计路面标高的净空要求为7 米,凡低于设计要求的,一律升高到安全高度以上,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线杆”必须迁移,征迁人对所需的迁移费和材料损耗费进行适当的补偿。
线杆迁移补偿标准见附表4。
第十五条 公路改建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必须迁移。无主坟墓由沿途村委会安排人员实施迁移,迁移坟墓的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见附表5。
第十六条 征迁人支付被征迁人临时住房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助,支付期限12个月。
第十七条 征迁人支付被征迁人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含过渡房搬家费),按每户1200元和另加每人100元的标准支付。
第四章 征迁补偿费的结算和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线杆迁移、青苗等补偿费,以行政村或被征迁单位为结算单位,由县统征办核汇给乡镇政府或被征迁单位,乡镇政府应及时兑现给村或户。
第十九条 房屋征迁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房屋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条 被征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不含附属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30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扣1元,扣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对于阻挠征迁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及时思想教育,对已造成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
类 别 |
单 价 |
备 注 |
|
农作物
蔬 菜 |
粮食类作物 |
200-500元/亩 |
|
|
蔬菜类作物 |
200-600元/亩 |
|
|
经
济
作
物 |
成
片 |
果园 |
1400--1800元/亩 |
投产果园(三年以上) |
|
1000--1400元/亩 |
初产果园 |
|
800--1000元/亩 |
未投产果园 |
|
苗 |
0.5元/株 |
实生苗 |
|
1-2元/株 |
嫁接苗 |
|
零
星 |
文旦、
柑桔、
胡柚类
|
30-40元/株 |
主干直径≥8cm(以嫁接疤上10cm为测量点,下同) |
|
15-25元/株 |
主干直径≥5cm |
|
10元/株 |
主干直径<5cm |
|
5元/株 |
当年种植 |
|
杨梅、
柿、
板栗类 |
40-55元/株 |
主干直径≥15cm |
|
20-35元/株 |
主干直径≥10cm |
|
10-15元/株 |
主干直径≥5cm |
|
8元/株 |
主干直径<5cm |
|
5元/株 |
当年种植 |
|
青梅、
李、
枣、
桃、
梨、
枇杷类 |
30-40元/株 |
主干直径≥10cm |
|
10-25元/株 |
主干直径≥5cm |
|
8元/株 |
主干直径<5cm |
|
5元/株 |
当年种植 |
|
厚朴 |
3元/株 |
胸径≥15cm |
|
8元/株 |
胸径<15cm |
|
5元/株 |
胸径<5cm |
|
类 别 |
单 价 |
备 注 |
|
经
济
作
物 |
茶
叶 |
投产三年以上 |
2500—3500元/亩 |
白茶和龙井13号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价格 |
|
初产茶园 |
1500—2500元/亩 |
|
未投产茶园 |
800--1500元/亩 |
|
零星 |
5元/丛 |
树冠直径≥0.5m |
|
3元/丛 |
树冠直径≥0.3m |
|
1元/丛 |
树冠直径<0.3m |
|
茶苗 |
6-7元/㎡ |
|
|
毛
竹 |
成林竹 |
2000—2500元/亩 |
|
|
基本成林 |
1500—2000元/亩 |
|
|
植三年以内 |
800--1500元/亩 |
|
|
零星 |
10元/株 |
|
|
小竹 |
成片 |
500-1000元/亩 |
人工种植竹林(≥100株/亩) |
|
零星 |
2元/株 |
胸径≥2.5cm |
|
油茶树 |
成片 |
800元/亩 |
≧40株/亩 |
|
零星 |
10元/株 |
地径≥10 cm |
|
5元/株 |
地径≥5 cm |
|
2元/株 |
地径≥2 cm |
|
|
地径﹤2 cm不补偿 |
|
棕 树 |
20元/株 |
杆高≥2 m |
|
15元/株 |
杆高≥1 m |
|
5元/株 |
杆高﹤1 m |
|
类 别 |
单 价 |
备 注 |
|
用
材
林 |
成片林 |
1000元/亩 |
幼林 |
|
800元/亩 |
中林 |
|
600元/亩 |
近、过、熟林 |
|
400元/亩 |
疏林 |
|
零星树木 |
5元/株 |
胸径≥20cm |
|
10元/株 |
胸径≥10cm |
|
3元/株 |
胸径≥5cm |
|
不补偿 |
胸径<5cm |
|
苗木 |
针叶 |
500-1000元/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