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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昌县主要污染物
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遂昌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昌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污水回用工程,改造污水治理设施,COD削减明显的工程。
2、使用清洁能源改造工程。
3、高效脱硫设施改造工程。
4、畜禽规模养殖减排项目。
5、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
二、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2、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项目必须实施完成,并通过由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或核查。
三、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
2、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文字照片、项目验收核查鉴定相关绩效证明,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四、奖励资金标准
1、污水回用工程项目的污水回用率原则上应大于50%,最低不得低于30%。污水回用率达30%至50%的,奖励金额为经审核后的项目总投资额的20%;污水回用率达50%至70%的,奖励金额为经审核后的项目总投资额的25%;污水回用率大于70%的,奖励金额为经审核后的项目总投资额的30%;通过改造污水治理设施,提高处理效率,COD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标准的80%的,奖励工程投资的10 %。
2、使用电、油、气等能源替代燃煤的项目,凡停用的锅炉折合小于1吨/小时的奖励金额1万元,1(含)—2吨/小时的奖励金额2万元,2(含)—4吨/小时的奖励金额3万元,4(含 )—6吨/小时的奖励金额4万元,6(含)—10吨/小时的奖励金额6万元,10(含)吨/小时以上的奖励金额10万元。
3、锅炉除尘——脱硫一体化脱硫设施等高效脱硫设施改造工程项目,2(含)—4吨/小时且脱硫率达到40%以上的奖励金额2万元,4(含 )—6吨/小时且脱硫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金额5万元,6(含 )—10吨/小时且脱硫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金额8万元,10(含)—20吨/小时且脱硫率达到70%以上的奖励金额10万元,20吨/小时以上且脱硫率达到70%以上的奖励金额15万元。
4、规模化养猪场污水处理达标的,常年存栏100头—500头的每年奖励1万元,常年存栏500头以上每年奖励2万元。
5、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水点每年奖励3万元,气点每年奖励5万。
五、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其它规定
申报单位凡弄虚作假,有骗取奖励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并作通报批评。
同一项目减排奖励资金与节能资金不重复发放。县政府对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抄送:市环保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中央、省、市驻遂各单位。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