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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留用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遂政发〔2008〕67号
索引号:002662681-02-2008-0216 生成时间:2008-09-24 发布机构: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遂昌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留用地

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留用地处置意见》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遂昌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留用地

处 置 意 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的土地市场,加强村集体留用地管理,保障被征地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村集体留用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 号)等有关规定,特对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留用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尚未批准建设的村集体留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要求,村集体有能力开发建设的,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供地按以下方式进行:

(1)用于开发建设村集体公共设施及办公用房、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娱乐中心、医疗站等符合划拨目录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

(2)用于开发建设工业、商业、服务业、旅游、有形市场等经营性项目的,按成本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及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批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注明:该用地属村集体留用地,不得转让。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要求,但村集体无能力、无意向开发建设的,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由政府统一回购,土地回购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回购价格=(基准地价-征地成本价)×1.6 。

具体回购程序为:

(1)由村集体留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含以下内容:村集体留用地的地点、面积、土地性质,同时附具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的会议决议。

(2)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申请单位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村集体留用地回购合同。

二、已批准建设的村集体留用地项目(包括已建、在建)。

村集体因经营等情况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地上建筑物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时的成本价予以回购。成本价由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有关税费及城市配套费用组成。

本处置意见中的成本价低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按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计算;成本价高于现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标准的,仍按成本价计算。

三、本处置意见施行后,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不再留地,一律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

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征地区片综合价所划定的地块划分,补助按征收土地面积(不包括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计算,具体标准:第一区块为35000元/亩;第二区块为30000元/亩;第三、四区块为25000元/亩;第五区块为15000元/亩。

 

 

 

 

 

 

 

 

 

 

主题词:国土  农村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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