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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政发〔2008〕73号
索引号:002662681-02-2008-0218 生成时间:2008-09-24 发布机构:

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率,促进人口集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农民异地转移工程”,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的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异地转移工作。

第三条  2008-2012年异地转移15000人。

第四条  “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的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一章  农民异地转移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农民异地转移的对象:根据县域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要求,自愿向村所在地、集镇、城镇(县城)、外县迁移的人群,重点是居住在重点库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地质灾害点、高山深山交通条件差、发展潜力有限的山区农民。

第六条  异地转移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迁出乡镇的农户。

2、根据县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自愿向村所在地、集镇、城镇(县城)、外县迁移的农户。

3、必须经县扶贫办(乌办)批准。

第七条  以下农户不能列入异地转移对象:

1、在本村自然村内拆建、改建、新建、购买住房的。

2、2004年10月20日前在迁出乡镇以外的中心村和城镇规划区内有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下山脱贫(下山移民、异地脱贫)扶持政策的。

第八条  迁入县城小区(限价房)的条件:

1、在册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异地搬迁户。

2、户口必须迁入县城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社区统一管理。

第二章  农民异地转移的安置方法

第九条  农民异地转移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凡进入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实行集中安置,其它实行分散安置。

1、集中安置:异地搬迁农户向城镇(县城)、集镇安置小区迁移。“依城建区,依镇建区”,将异地转移小区纳入城镇(县城)、集镇建设范围,小区建设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采用农户联建和农民公寓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并建设适量的小户型联建房和廉租房,用于特困户异地转移。联建房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每户8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联建房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每户56平米以内。农民公寓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不少于75平方米,廉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不少于45平方米。

2、分散安置:异地转移户通过向县外迁移、到县城规划区内投亲靠友、到城镇(县城)、集镇、村购建房等方式实施安置。

在县城购建房仅指异地转移户可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土地为国有出让的私人住宅、取得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建房。但不得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集体土地建房,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异地转移农户的申报和批准

第十条  自愿搬迁的异地转移农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全户的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逐级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县扶贫办(乌办)审批。

第四章  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安置小区:县扶贫办(乌办)在县城、云峰、大柘、石练、湖山、金竹、北界等集镇规划区内选址、规划设计,经报批后建设的安置小区。

县城小区由县扶贫办(乌办)组织实施,其它小区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各小区单独建账,实行自求平衡。与乌溪江库区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合建,建成后成本分摊。

第十二条  其它安置小区(点)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项目的编制与申报,经县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确定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内容。

第五章  农民异地转移用地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的安置小区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报批、公开出让。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的异地转移农户建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异地转移农户及所在村、乡镇与接收地的村、乡镇协调解决,并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的用地指标实行单列。

第十六条  “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用地应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农民异地转移用地。

第十七条  接收地向异地转移农户提供建房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生产用地的,由双方签订协议确认使用权。

第六章  土地权属、复垦与造田造地

第十八条  异地转移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新居建成后一年内退宅还耕、还林,新增耕地林地归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九条  异地转移农户原居住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拆除后,由原居住地村委会向国土部门提出宅基地整理申请,国土部门立项,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国土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为了弥补“农民异地转移工程”所占用的耕地,各乡镇要在符合生态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开展造田造地活动。经县政府批准开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异地转移农户(包括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承包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鼓励其依法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

第七章  户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籍管理

1、迁往外县的异地转移农户,户口必须随人迁至新居住地。

2、在县城规划区内购建房、投亲靠友的异地转移户,其户口必须转为非农业户口;县内迁移的其它异地转移农户户口迁移自愿,户口未迁移的,要在接收地办理临时户口,实行居住地统一管理。

 第八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筹集农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渠道为:

1、省、市财政农民异地转移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民异地转移资金。

3、向有关部门争取配套扶持资金。

4、其它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民异地转移工程”,重点用于异地转移农户的补助。专项资金按照“注重效益、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使用计划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

第九章  农民异地转移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经济补助政策:

异地转移对象中的在册农业人口,政府按安置方法及优惠区与非优惠区等不同情况,实行以下经济补助:

1、迁入县级安置小区的,在县城规划区内购建房取得房产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2人以上(含2人)整户迁移到外县并取得房产证、接收地户口证的异地转移户享受经济补助的标准:乌溪江库区非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9000元,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11700元;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非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7000元,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9100元;其它非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4000元,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5200元。

2、迁入乡镇级安置小区的,在县城规划区外购建房的,在县城规划区内投亲靠友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异地转移户享受经济补助的标准:乌溪江库区非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6000元,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7800元;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非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5000元,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6500元;其它非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3000元,优惠区异地转移户每人补助3900元。

第二十六条  农业户口的异地转移对象到县城小区购买限价房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享受优惠房价,不再享受经济补助。

1、优惠区异地转移户,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享受优惠房价,按基准价14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按基准价2200元/平方米购买;属乌溪江库区的按基准价12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按基准价2200元/平方米购买。

2、非优惠区下山脱贫户,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享受优惠房价,按基准价17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基准价2200元/平方米购买属乌溪江库区的按基准价15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按基准价2200元/平方米购买。

3、储存室统一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4、重点库区、地质灾害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异地转移农户优先购买。

第二十七条  奖励政策:五年规划内整个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房的异地转移户每人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八条  税费优惠政策: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高山深山农民异地搬迁,对异地转移对象建房、经商办企业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异地转移小区建房税费优惠(见附表),各单位不得超出优惠标准收费,未列入表中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分散安置户建房参照该标准执行。

2、异地转移户经商、新办企业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3、异地转移户到县城小区购买经济适用房,按成本价出让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成本价出让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对迁入异地转移小区的异地转移户给予信贷优惠。

第十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设中线杆迁移的涉及部门要大力支持,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

第三十一条  发改部门要把“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列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切实做好相关的立项服务与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搞好城镇人口集聚远期规划和近期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做好农户建房审批和产权证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建设用地,保证用地指标,及时供给和审批异地转移农户建房用地。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异地转移农户的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异地转移农户产业结构调整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经营。

第三十六条  林业部门要做好异地转移农户退耕还林的规划和政策落实,根据异地转移户的申请,及时给予规划经济林开发。

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对异地转移农户的建房要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第三十八条  水利部门要协助做好“农民异地转移工程”防洪抗旱、河道整治、人畜饮水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电力部门要帮助异地转移农户及时解决施工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

第四十条  交通部门要结合康庄工程建设,加大整村搬迁与康庄工程相结合的转移扶持力度,帮助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做好道路、桥梁的测量、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及时帮助异地转移小区、迁移村庄的地名命名、村名变更及社会救济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广电部门要及时帮助异地转移农户安装广播、有线电视。

第四十三条  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等部门要帮助异地转移农户及时做好通邮、通讯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育部门要将异地转移农户的子女纳入所在的学区招生范围,凭房产证和农民异地转移审批表,享受当地居民(农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得额外收费。

第四十五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及时为异地转移户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卫生、人劳社动、保险、计生等部门要保证异地转移农户及子女预防保健、看病等方面享受当地村民、居民同等待遇。并帮助异地转移户及时办理各种证件和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县劳务办要将异地转移户的培训纳入年度劳动力培训计划,县十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工作。

第四十八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确保有关经济补助与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为异地转移农户的生活生产提供积极服务。

第四十九条  扶贫办(乌办)要做好农民异地转移的宣传、规划工作,积极引导重点库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高山深山农民走异地转移脱贫致富道路;做好检查督促,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

第五十条  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的作为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县政府将农民异地转移工作列为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章  制约措施

第五十一条  列为农民异地转移优惠区的村(或自然村),今后原则上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一般不再安排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建成或购买的房屋需要转让的,应补交经济补助金、原优惠的税费和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时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土地成本价),并还清建房贷款后方可转让。否则,国土和建设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异地转移农户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如闲置一年不建的,出让方收回宅基地重新分配给其它异地转移农户使用,同时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五十四条  国土和房产部门在办理农民异地转移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时,应在权证上注明“农民异地转移”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建房税费优惠标准

2、遂昌县乌溪江库区困难群众下山脱贫审批表

 

 

 

 

 

 

 

 

 

 

附件1

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建房税费优惠标准(一)

部 门

    

     

优惠标准

城镇规划

区范围内

城镇规划

区范围外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20-50元/平方

缓收

——

规划定线放样测绘费

300元/件(联建)

150元/件

——

房产测绘费

0.8元/平方

0.4元/平方

办房产证时收取

——

白蚁防治费

2元以内/平方米

150元/户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80元/套

县城规划区外减免

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10元/户

只发1本不收费

增加1本收10元,办证时收取

民用建筑设计费

4级5.5元/平方

270元/幢

270元/幢

5级2.94元/平方

150元/幢

150元/幢

小区地型图测绘费

0.35元/平方

小区规划时减半收取

国土局

使用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

30元/平方

缓收

缓收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8元/份

8元/份

8元/份

省、市审批管理费

0.36元/平方

0.36元/平方

0.36元/平方

农民建房土地管理费

0.5元/平方

取消

取消

耕地开垦费

10元/平方

5.6元/平方

非耕地不收

5.6元/平方非耕地不收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3元/宗

办证时收取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

5元/证

(精20元/证)

办证时收取


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建房税费优惠标准(二)

部 门

    

     

优惠标准

城镇规划

区范围内

城镇规划

区范围外

财政局

耕地占用税

7.5-9元/平方

按新规定执行

 

按新规定执行

 

经贸局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元/吨

缓收

——

新型墙体专项资金

10元/平方

缓收

——

电力局

装表费和贴费

240元/户

150元/只,

每户限1只

150元/只,

每户限1只

电信局

电话装移机工料费

108元/户

(其中手续费8元)

按当时最低标

准的80%收取

按当时最低标准的80%收取

广电局

有线电视初装费

330元/输出口

(含上浮10%)

按当时最低标

准的80%收取

按当时最低标准的80%收取

 

 

 

 

 

 

 

 

 

 

 

附件2

遂昌县农民异地转移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职业

 

户口所

 

乡(镇)            自然村     门牌号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户口证

 

 

身份证号码

 

 

 

 

 

 

 

 

年龄

与户主关系

户口性质

从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