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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叶法明开除处分的决定
叶法明,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遂昌县人,原任遂昌县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任遂昌县交通局副局长。
经查明:2001年9月至2007年4月,叶法明在担任遂昌县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任遂昌县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7000元,已构成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参照《行政机关分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给予叶法明开除处分。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叶法明。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