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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促进生态畜牧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遂政办发〔2008〕55号
索引号:002662681-02-2008-2356 生成时间:2008-07-31 发布机构: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促进生态畜牧产业发展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促进生态畜牧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遂昌县促进生态畜牧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实现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70号)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十五”期间,我县畜牧业平稳发展,畜牧业产值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在良种繁育、产业布局、规模养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方面发展势头良好,基本形成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但依然存在畜牧业整体规模小、龙头企业实力不强、畜产品加工滞后和产业化水平低等问题,尤其是畜牧用地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是我县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生态、健康养殖和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生态型畜牧业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养殖方式转变、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监管,着力实施“畜牧进山、养殖上山”战略,走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发展道路,努力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农民增收目标。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畜牧业技术装备明显改善、产品与结构更加优化、经济效益更加显著、生产与生态更加和谐,基本建立起生态畜牧业生产体系,动物疫病防控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优势区畜禽规模养殖的比重达到50%以上,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超过85%以上,畜产品产量占全县总量的70%以上,绿色无公害畜产品的比重达到50%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力争达到20%以上。

二、合理规划,构建生态畜牧业发展优势区

(四)合理布局优势区域。突出生猪、家禽、山羊三大品种,构建三大畜禽经济产业带。以北界、妙高、云峰、新路湾和三仁等乡镇为重点,建成年出栏12万头瘦肉型猪产业带;以妙高、云峰、新路湾、大柘和石练等乡镇为重点,发展优质家禽100万羽,建成家禽产业带;以高坪、金竹、湖山、应村等山区乡镇为重点,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畜牧业,建成年出栏1万只优质肉羊产业带。

(五)编制发展规划。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我县畜牧业发展特点,因地制宜,科学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把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纳入城乡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的数量和有效承载能力,按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原则,以1亩耕地消纳2头猪单位粪尿、1亩山地吸纳3头猪单位粪尿的载畜量,确定畜禽饲养量,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

三、强化措施,大力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要积极实施“畜牧进山、养殖上山”的畜牧业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平缓坡地空间,发展节约型、健康型、生态型畜牧养殖业。推行牧沼林、牧沼草、牧沼果、牧沼菜等形式的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模式,提倡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发展绿色有机农业,促使生态养殖成为绿色、生态农牧结合生产的亮点。每年对达到建设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养殖场,县财政给予以奖代补扶持每个规模养殖场(户)一次性3万元。生态规模养殖场(户)的建设要求:一是养殖规模场选址必须与周围环境相配套,实施农牧结合并实现排泄物零排放。二是新建或改扩建规模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必须自繁自养、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家禽出栏50000羽(蛋禽存栏10000羽)以上生态养殖场。三是布局合理、栏舍标准化,动物防疫、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具有一定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县以上财政已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七)培育壮大畜牧业龙头企业。把大力发展畜牧业龙头企业作为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战略突破口,通过项目带动,重点培育和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和新建一批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以加工促发展,以加工带基地,提高畜产品附加值。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扶持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强做大。

1、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畜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2、畜牧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达300万元的,对企业经营者奖励2万元;达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1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八)抓好基地建设。重视建设覆盖面大、辐射力强的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按照市场需求,大力发展以小区、中小养殖场户为重点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规模饲养场为骨干,以场带户,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化、优质化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和特色畜牧业产业带,促进优势产品、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形成科学合理、各具特色的畜牧产业布局。

(1)新办或扩建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或种猪100头以上、羊500只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或蛋禽4000羽以上的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助1万元;常年存栏生猪250头以上或种猪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5000羽以上或蛋禽2000羽以上的,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助5000元;常年存栏生猪150头以上或种猪3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的,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助3000元;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或种猪20头以上、羊70只以上的,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助2000元;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或种猪10头以上、羊40只以上的,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助1000元;新办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和特色养殖的实行一事一议。县以上财政已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九)实施标准化生产。制订畜禽生态养殖标准,推进标准化和健康生态养殖。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监督管理;强化品牌意识,打造知名品牌。重点支持生态养殖场建设粪尿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养殖环境。对通过省级及以上无公害、绿色或有机畜产品(产地)认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畜牧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企业)首次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机农产品)、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奖励2万元。

2、畜牧企业申报并获得国家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奖励10万元。

(十)完善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生态养殖场)”等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引导龙头企业采取直接投资、股份合作、产销直挂等形式,建立生态型畜牧业基地,以企业带基地,以基地促企业,形成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经营机制。养殖场(户)、畜牧企业和畜牧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对畜牧养殖场和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信贷资金,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十一)加快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一批服务领域宽、组织化程度高、经营机制健全、带动能力强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技术应用、交流培训、推行标准、创新品牌、拓展市场等作用。对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专业合作组织与畜牧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畜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遂政发(2007)57号文件实行以奖代补。

(十二)加快科技兴牧步伐。加速畜牧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重点推广生态养殖生产、瘦肉型猪配套养殖、优质家禽生产、优质牛羊经济杂交、疫病综合防控、畜产品加工、牧草青贮及秸秆利用、配合饲料生产应用、养殖环境治理等畜牧适用新技术,科技经费中要逐年增加用于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比重。鼓励畜牧兽医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鼓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兴办、创办畜牧经济实体。

(十三)开展畜禽养殖保险。保险公司要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渠道的畜牧保险,扩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推进母猪政策性保险,对能繁母猪按每头1000元保额保险,保费按省政策执行 ;在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基础上,要协调农业保险共保体或互保组织负责承保。在母猪保险的基础上,各地要大力推进肉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十四)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从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入手,建立母猪补贴制度,保护生猪的生产能力,建立种猪补助机制,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每头能繁母猪补助标准执行省标准,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十五)合理规划与安排畜牧业用地。各乡镇要按照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要求,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充分利用草山草坡、三园、疏林地、荒地、荒滩兴建生态养殖场;畜禽养殖场(户)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用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四、夯实基础,强化生态畜牧业支撑体系建设

(十六)畜禽良种体系。重点支持生猪、山羊、家禽等种畜禽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层次分明的“一级繁育场(祖代)—二级繁育场(父母代)—商品场”的繁育结构,按照优势区域布局配套建设一、二级繁育场,提高良种覆盖率和生产水平。对新(扩)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二级种畜禽场,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饲养户的引进优质种畜禽,凡符合种质标准的种公猪和波尔山羊等种公畜,每头给予一次性引种补助500元。

(十七)动物防疫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疫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提供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大力推进动物防疫示范场(户)建设,经验收达标的每个场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十八)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能力。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实现对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确保畜产品安全。建立和完善畜牧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教育和指导养殖户科学用料、用药。畜禽养殖场(户)要建立生产、销售、免疫、检疫、用药、财务台帐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帐、证不全的不予以资金扶持。要加强畜产品及其兽药饲料质量检测设备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五、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生态畜牧业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县政府对发展生态畜牧业建立一个领导联系、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政策扶持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要把发展生态畜牧业作为一项新农村新农业兴牧富民工程来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畜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变;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参谋,指导和协调生态畜牧业发展;林业部门要及时办理畜禽养殖场的林地征用和林木砍伐审批手续;国土部门要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依据畜牧业发展规划,为畜牧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科技部门要优先安排生态畜牧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项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治理指导;其他有关部门都要为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县生态畜牧业建设顺利进行。

六、附则

(二十)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畜牧企业符合享受遂政发(2007)27号 文件、遂政发(2007)57号扶持政策,但本政策未规定的执行遂政发(2007)27号、遂政发(2007)57号文件。

 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7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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