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昌县向上争取资金结果运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遂昌县2017年度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17﹞70号)、《关于印发遂昌县向上争取资金考核细则的通知》(遂财预〔2017〕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遂昌县向上争取资金结果运用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奖励资金计算范围和额度
以《关于印发遂昌县向上争取资金考核细则的通知》确定的向上争取资金范围计算政府考核单项奖——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奖励资金额度按向上争取资金较上年增加部分的5%以内计算。
二、奖励计算办法
(一)考核基数部分奖励
完成考核基数的资金,基数内部分奖励资金计算比例(以下简称奖励比例)为0.2%,未完成基数的按完成比例与奖励比例的积及争取数计算奖励。
(二)超考核基数部分奖励
1.未下达考核基数的单位争取的资金作为超考核基数计算。
2.超考核基数30%之内的资金,以及未下达考核基数的单位争取的资金规模在100万以内(含100万)的资金,奖励比例为0.5%;
3.超考核基数30%以上的资金,以及未下达考核基数的单位争取的资金规模在100万以上的资金,奖励比例为1%。
(三)托底奖励
对当年有向上争取资金的主管部门,综合计算后奖励资金少于0.5万元的,按0.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多于0.5万元,少于1万元的,按1万元奖励;超过1万元的,按实计算。
(四)其他
对未纳入考核的其他有功部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视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附则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由县考核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印发
附件:
遂政办发〔2018〕9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