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政府补助、择档参保,终身受益。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转换和衔接,与我县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凡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实行“即征即保”。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有那些?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依法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招考已经安排工作的人员不得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何经办?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就业管理服务处具体承办,县财政、国土审计、民政、农业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实施、身份确认等工作。具体流程为: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组成?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由县财政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和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和集体缴费设五档,由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照其中的一档标准缴纳,政府再为参保人员按档出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根据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做相应调整,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2012年缴费与发放标准如下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和缴费标准
档次 |
发放标准
(元/月) |
缴费标准(元) |
个人和集体缴费 |
政府出资 |
缴费总额 |
一 |
230 |
20700 |
20700 |
41400 |
二 |
270 |
26730 |
21870 |
48600 |
三 |
310 |
33480 |
22320 |
55800 |
四 |
350 |
40950 |
22050 |
63000 |
五 |
390 |
49140 |
21060 |
70200 |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如何开始享受?
答:(1)已参保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均以身份证信息为准),经社保部门核准,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2)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的。经社保部门核准,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3)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终身享受。参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专户(个人专户资金由个人、集体缴纳资金和政府出资部分共同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中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的,由政府予以弥补直至终身。参保对象去世,其个人专户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8、参保对象外迁将如何处理?
答:参保对象在县外定居、户口外迁,经本人自愿申请退保,个人专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9、我县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基本生活保障后,创业扶持有哪些规定?
答:(1)鼓励和扶持参保对象积极创业,对16周岁以上至男性54周岁、女性49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的参保对象发给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表:
年龄 |
男 |
女 |
年龄 |
男 |
女 |
年龄 |
男 |
女 |
16 |
5280 |
4680 |
17 |
5160 |
4560 |
18 |
5040 |
4440 |
19 |
4920 |
4320 |
20 |
4800 |
4200 |
21 |
4680 |
4080 |
22 |
4560 |
3960 |
23 |
4440 |
3840 |
24 |
4320 |
3720 |
25 |
4200 |
3600 |
26 |
4080 |
3480 |
27 |
3960 |
3360 |
28 |
3840 |
3240 |
29 |
3720 |
3120 |
30 |
3600 |
3000 |
31 |
3480 |
2880 |
32 |
3360 |
2760 |
33 |
3240 |
2640 |
34 |
3120 |
2520 |
35 |
3000 |
2400 |
36 |
2880 |
2280 |
37 |
2760 |
2160 |
38 |
2640 |
2040 |
39 |
2520 |
1920 |
40 |
2400 |
1800 |
41 |
2280 |
1680 |
42 |
2160 |
1560 |
43 |
2040 |
1440 |
44 |
1920 |
1320 |
45 |
1800 |
1200 |
46 |
1680 |
1080 |
47 |
1560 |
960 |
48 |
1440 |
840 |
49 |
1320 |
720 |
50 |
1200 |
600 |
51 |
1080 |
480 |
52 |
960 |
360 |
53 |
840 |
240 |
54 |
720 |
120 |
55 |
600 |
--- |
56 |
480 |
---- |
57 |
360 |
---- |
58 |
240 |
---- |
59 |
120 |
---- |
|
|
|
(2)对距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被征地农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年龄分档确定,具体见上表。
(3)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不享受创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金。被征地农民的创业补助金、生活补助金可冲、抵个人缴纳部分。
10、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1)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因就业等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每年可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中抵扣。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专户抵缴后结余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被中断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3)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下岗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原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达到符合享受待遇年龄后,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同时取消其另一种相应的保障关系和待遇,并退还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选择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扣回原冲、抵缴的创业补助金、生活补助金。
11、原已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同时享受保险待遇。
遂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