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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6-26 10:16:03 来源:遂昌 作者: 编辑:莫亚景 【】

 

各工委、基层工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1月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拟于625日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在全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全总和省总、市总《关于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立足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与工会工作全局,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这一涉及数千万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并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为审议草案、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

各工委、基层工会要迅速行动,配合做好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动员部署工作,下发通知,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相关工作,626日前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各级工会和参加征求意见的职工代表。630前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二、深入基层,狠抓落实

各级工会要在630日前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一线、深入职工,听取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意见,宣传工会的意见和主张,组织、发动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各基层工会,要组织至少选取10名以上的职工代表进行意见征集或网络投票。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实名登记制,工会干部要认真听取并归纳总结职工的意见建议,在征得职工同意后代为将其意见建议反馈到立法机关或者县总工会。同时,也可采用信函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达意见和建议。

三、媒体助力,营造氛围

各基层工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兴传媒手段,积极反映工会在修法过程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观点和建议,报道依法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的典型案例,做好配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宣传引导工作。同时,要注重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好舆论导向,为修改《劳动合同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时,欢迎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自行上网反映修改意见;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反映到县总工会经济保障部。联系人:叶石玄和,联系电话:8132539,传真:8122424。电子邮箱:zjscydh@163.com

    附件: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建议(全总)

 

 

   遂 昌 县 总 工 会

   2012年6月26

 

 

 

附件: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建议《劳动合同法》为建立

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着力解决当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作出如下具体修改:

一、建议对“三性”岗位作明确界定。分别表述为: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

二、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直接的劳动合同

一经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应终止”。

三、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 “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四、针对目前存在的劳务派遣工民主政治等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情况,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样的学习培训、奖励晋升、民主政治等权利”。

五、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建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