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遂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 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转保补贴,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新增被征地农民如不愿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令264号规定将政府出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二、本意见施行前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参保人申请,可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可按规定折算、抵缴或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 其中,政府出资计入个人专户超过13800元的,按13800元的出资标准计算,其余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低于13800元的按原政府出资标准计算,不予追补。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个人缴费﹢政府出资+利息收入-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余额小于0元的按0元计算。原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对未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本意见施行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参保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执行;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以后年度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照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加上个人账户余额扣除已领取待遇金额后的余额进行确定。
四、我县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暂定13800元。今后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调整。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12月31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1300元转保奖励,转保奖励于2016年6月底前发放。
五、劳动年龄段内的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 15 年的,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但缴费年限最多不能超过15年。补缴、折算标准按转保当年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数额确定。同时,适当降低 60 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及折算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折算和补缴人员不享受最低养老金政策。
六、原被征地农民已按年限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个人专户资金可继续抵缴。其中,符合一次性补缴及折算的人员可申请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七、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的未参保征地农民,允许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不享受转保奖励。
八、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2014年12月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在 2015 年 6 月3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统一从2014年12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未在 2015年 6 月3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转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在 2015 年 6 月3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未在 2015年 6 月3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转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2015年6月3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补缴、折算标准为2014年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九、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