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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2662104/2017-51298 生成时间:2017-04-28 00:00:0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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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健全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家庭主责。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

(二)强化政府主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重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司法、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四)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建立机制

(一)建立发现报告机制

强化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建立家庭主动申报制度,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12345服务热线、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有关信息。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村(社区)开展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年9月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并于930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的辍学、未登记户籍、监护缺失、生活困难等类别情况排查,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及时录入到“浙江省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筛选明确重点帮扶对象。民政部门借助“浙江省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将统一口径数据反馈给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

(三)建立服务督导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配备儿童福利督导员,办理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相关事宜,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各村(社区)建立儿童福利督导点,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本村(社区)内留守儿童及其家庭信息的排查和报送、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报告陷入困境或遭遇突发变故的留守儿童并给予帮扶,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通过规范选任程序,把有素质、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相应管理、协调能力的村两委成员、村计生员、村社保员、村妇代会主任等充实到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中去。

(四)建立部门协同机制

建立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名单详见附件1),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财政、司法、人力社保等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机制,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关工委等各群团组织的关爱服务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工作积极性。

(五)建立帮扶转介机制

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留守儿童遇到困难,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申请帮助,由窗口转介至各职能部门办理。各乡(镇)、街道应依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组建应急干预救助小组,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司法妇联和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关爱服务。如有暴力、虐待、遗弃、不法侵害等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六)建立社会参与机制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大学生为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暑期实践活动,为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积极整合村(社区)办公用房、文化礼堂、农家书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服务资源,建设乡村少儿之家,组织开展留守儿童日间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活动。慈善组织通过专项基金、小额冠名基金等形式,探索建立留守儿童应急救助制度,在留守儿童遇到急难情况或突发意外时给予及时的 关爱帮助。

(七)建立源头治理机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流入情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优化,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基本教育公共权利,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学习生活。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特别是乡村经济,进一步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民宿经济和乡村旅游;完善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优惠政策,落实金融、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投放规模和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八)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县财政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村(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结合工作目标考核,给予适当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县综治办、县农办、县文明办、县网信办、县人大法工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文广出版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县慈善总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二)加强督查问责。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的责任落实、实际成效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并对乡(镇)、街道考核实行 “一票否决”;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及时预警,指导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应对。加强网络管理,避免对农村留守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附件:1.遂昌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

 员名单;

      2.遂昌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遂昌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郭云强

副召集人:林延忠(县府办)    

蓝一平(县民政局)

     叶选民(县综治办)

  波(县农办)

蓝关洪(县文明办、县网信办)

王光标(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尹伟平(县发改局)

王俊杰(县教育局)

应事建(县公安局)

雷招婷(县民政局)

李建华(县司法局)

方文初(县财政局)

徐晓峰(县人力社保局)

徐建明(县建设局)

邓邦平(县农业局)

秦丽君(县卫生计生局)

蓝培富(县文广出版局)

张志伟(县统计局)

瞿成明(县法制办)

周惠平(县法院)

张桂旺(县检察院)

刘卫军(县总工会)

罗根爱(团县委)

吴丽芳(县妇联)

余雪峰(县残联)

毛水兰 (县关工委)

王炽耀(县慈善总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雷招婷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遂昌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综治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县农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扶贫工作办公室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三、县文明办、网信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在开展文明县城创建中,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将关爱留守儿童纳入春泥计划工作范畴。

指导县级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县人大法工委

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县发改局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

六、县教育局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配合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统计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

七、县公安局

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调查取证、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调查等工作,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带离护送、就医和表扬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及社会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保障等评估工作。配合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学校特别是寄宿制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配合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各基层派出所按统计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

八、县民政局

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健全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福利服务递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九、县司法局

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县财政(地税)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县人力社保局

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切实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二、县建设局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县农业局

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合法权益。

十四、县卫生计生局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五、县文广出版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和新闻出版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六、县统计局

按照省、市统计部门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调查,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七、县法制办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八、县人民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十九、县人民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强逮捕、起诉工作。对检察环节涉罪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县总工会

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一、团县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二、县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县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不断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减轻家庭负担。

二十四、县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十五、县慈善总会

联系社会爱心资源,为陷入困境需要帮扶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组织义工队伍,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关爱儿童之家建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