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9年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浙土字A[2019]-016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遂昌县2019年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0.61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遂昌县2019年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遂昌县2019年计划第二批次区位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1.妙高街道井东村征收土地面积0.274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1206公顷。
2.应村乡应村村征收土地面积0.336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3364公顷。
四、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按《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遂政发〔2018〕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根据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实际情况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区片综合价内。
(二)按《遂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遂政发〔2014〕119号)、《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的若干意见》(遂政发〔2014〕120号)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保安置。
七、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以村为单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遂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逾期不登记视为放弃权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救济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9]-016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特此公告。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