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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城镇租赁住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范围的通知

遂公通〔2019〕52号
索引号:2662593/2019-65941 生成时间:2019-12-23 14:26:28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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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7〕9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将城镇社区范围内经县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纳入《遂昌县户口迁移规定》(遂政办发[2017]5号)第三条中“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同时,在城镇社区范围内拥有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落户。

(一)本县籍承租人,在城镇社区范围租赁住房(现居住地)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连续居住两年以上。

(二)非本县籍承租人,在城镇社区范围租赁住房(现居住地)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连续居住三年以上。

承租人,可申请在其租赁住房(需房屋产权人同意)、城镇的集体户等处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未婚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可申请随同迁移登记常住户口。

租赁住房地址可挂靠登记一户承租人(需房屋产权人同意),租赁合同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应及时将户口从租赁住房地址户内迁出。租赁住房地址已有户口登记的,不再受理承租人挂靠登记。除此之外,承租人应在租赁住房所在城镇的集体户登记落户。

申请户口迁移时,承租人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镇无房证明(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城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连续居住证明(遂昌县公安局出具),有随迁人员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必须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人员及相关情形,继续按照《遂昌县户口迁移规定》(遂政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迁移落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遂昌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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