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超凡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遂环罚字[2019]43号
杭州超凡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佳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297487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308、310室
2019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村的温泉钻井项目正在施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山涧水渠,最终流入河道,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820mg/L、PH值为9.26,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表4一级标准的26倍、0.26。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证明你公司遂昌县古院村温泉钻井项目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山涧水渠,最终流入河道的事实,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以及现场采样的情况;
2、现场勘察图二份:证明遂昌县古院村温泉钻井项目生产废水排放点所在的位置,以及采样的位置;
3、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兴财、施工场地工人任奎业、业主方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云杰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遂昌县古院村温泉钻井项目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山涧水渠,最终流入河道的事实;
4.商业性地质勘查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与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关系;
5、企业营业执照两份:证明你公司和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6、授权委托书二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唐兴财负责遂昌县古院村温泉钻井项目的相关事务,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胡云杰负责遂昌县古院村温泉钻井项目的相关事务;
7、你公司法人姚佳雯、项目负责人唐兴财、施工场地工人任奎业和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郭志铭、项目负责人胡云杰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法人姚佳雯、项目负责人唐兴财、施工场地工人任奎业和浙江凯兴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郭志铭、项目负责人胡云杰的身份;
8、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遂昌县古院村温泉钻井项目施工情况,2019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山涧水渠,最终流入河道的情况,以及2019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采样情况;
9、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遂昌县古院村温泉钻井项目未经处理外排的生产废水PH为9.26、悬浮物1820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12月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听告字[2019]35号),你单位于2019年12月6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且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 (四)……”。根据《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我局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遂昌县信用联社。户名:遂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00000246258800913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或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578—8529708 559708
传 真:0578—8121071
特此告知。
遂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