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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丽环(遂)罚[2020]9号
生成时间:2020-10-15 16:03:02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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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0]9

 

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

  址:浙江遂昌县石练镇姚埠工业园区溪边东路93

202092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成屏二级水库时发现,你单位的取水工程施工废水收集池被填埋后,未重新建设,施工废水通过原废水收集管道和公路雨水沟排放至施工场地路面渗漏排放。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照相固定、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负责人杨少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人员王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

3.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1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9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094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遂)听告20208号),你公司于202095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电子处罚平台裁量和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遂昌县信用联社。户名:遂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00000246258800913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遂昌县公园路89   邮 编:323300

联 系 人:杨弘   廖小青

    话:05788121165   559711

    话:05788529708   559708

    真:05788121071

特此告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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