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沙腰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案件争议较大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该在自已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当报委托机关审查并于15日内将决定结果报委托机关备案。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科法制审核,法制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