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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沙腰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331123000000/2020-132439 生成时间:2020-12-02 15:38:04 发布机构:黄沙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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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案件争议较大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该在自已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当报委托机关审查并于15日内将决定结果报委托机关备案。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科法制审核,法制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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