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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日常违规行为记分办法》的通知

遂公通〔2020〕13号
索引号:2662593/2020-66090 生成时间:2020-04-14 15:58:30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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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日常违规行为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队伍管理,规范民警日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公安队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记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部门自查记分和县局检查记分考评相结合。

第三条  县局成立记分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机关纪委、督察、政治处、科技信息化科、警务保障室、法制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局人员的管理监督,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民警、职工、辅警、见习民警行为规范的管理监督。

县局组织的全局性检查,机关纪委、督察大队检查,以及本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民警行为规范有违反本记分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记分。有人反映、举报记分办民警违反本记分办法规定的,由记分办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核查,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记分。

第四条  县局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民警、职工、辅警、见习民警应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局组织的全局性检查,机关纪委、督察检查时发现民警、职工、辅警、见习民警有日常违规行为的,按照层级管理体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按违规人员扣分分值除以分管人数所得分数记分。

第五条  因同一行为违反本记分办法不同条款,按照最高分确定一次记分。

第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规定被上级部门书面通报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双倍记分;相关人员违反规定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告知县局或被县局书面通报的,按本办法规定1.5倍记分。

第七条  记分的行为性质为尚不够追究纪律责任以上的违反规定行为;同一行为已经作违纪处理的,不列入本办法记分。

第八条  各部门每月20日将本部门记分情况报县局记分办,由记分办对各部门每月记分情况进行汇总登记,政治处对结果运用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按次记分;记分以年为限,不带入第二年,起止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1日至本年度的12月20日。

第十条  由各部门作出的记分处理,民警有异议的,在接到记分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县局记分办申请复核,县局记分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复核意见。对县局记分办处理有异议的,报县局记分办法领导小组核定。

第二章  记分内容

第一节  警容风纪

第十一条  除规定情形外,全局民警、辅警在工作时间应着警服。未按规定着警服的;或者着警服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着装,着装不规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

确因特殊侦查、警卫等工作需要不宜着警服的,各部门严格掌握,并报政治处审核同意,可着便服,但是应当佩挂警官证。未佩挂警官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

民警、辅警接处警按规定着装携装,着装携装不规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未按规定携装的,对直接责任人记1分。

第二节  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全体民警、职工、辅警、见习民警应严格遵守县局各项规章制度。上下班、参加各种会议或学习培训集体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旷工、未经同意缺席会议或学习培训集体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2分。

违反会议纪律,未按规定着装的,在会场内打瞌睡、聊天(交头接耳)、上网(玩手机)、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

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娱乐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1分。

窗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吸烟、饮食、闲聊、玩手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擅离岗位等,对直接责任人记1分;情节严重的,加倍记分。工作时间在禁烟区吸烟被上级通报的,记1分。

非因勤务工作需要,违反就餐时间规定就餐的,对直接责任人记0.5分。

第三节  内务卫生

第十三条  办公区域应保持卫生整洁,工作文件摆放整齐、及时入柜,装备或个人物品放置有序,不乱吐痰、乱扔纸屑、烟蒂,及时清理垃圾等。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

备勤室、值班室以及民警宿舍床铺铺垫整齐,被子、帽子、衣服、鞋、杯子、毛巾及其他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整洁。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

办案区应落实专门人员管理,及时清扫,保持卫生整洁,违反的,对管理人员记0.5分。 

第四节  警车管理

第十四条  警用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使用保管不善,车容车貌不佳,车辆保养维护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未落实责任人的,对部门主要领导记0.5分。

单位内部警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对直接责任人员记0.5分。

工作期间使用警车,违章停车,影响交通,被投诉、举报、曝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1分,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非因工作需要,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居民小区或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2分。

使用警用车辆办私事,被查获、投诉、举报、曝光,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4分。

非执行紧急公务,在高速公路行驶被省公安厅网上通报,超50%以下,记0.5分;超50%以上,记2分。

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记0.5分;负同等责任的,记1分;负主要责任的,记1.5分;负全部责任的,记2分。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1分。

第五节  其他

第十五条  违反执法办案功能区管理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故意关闭、中断、遮挡、调整角度、删除等方式规避视频监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3分。

办案区视频监控出现故障未及时报修、报配的,对办案区管理人员记0.5分。

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后,经管理人员提醒,仍未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对办案人员每人记2分;管理人员未及时提醒的,对管理人员记0.5分;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时脱岗或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2分,对值班领导记1分。

第十六条  受到信访、“12389”、“12345”等投诉,经核查,情况为有责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记2分、1分、0.5分。

第十七条  因违规问题被发《公安督察通知书》、《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等法定文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记1分、2分、3分,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记0.5分、1分、1.5分。

第十八条 被钉钉曝光、约谈、通报的,对责任人分别记1分、2分、2分,被市局曝光、约谈、通报的,加倍扣分。被省厅曝光、约谈、通报的,再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警用装备故意损坏、遗失的,对责任人记1分。

第二十条  违规使用管理数字证书、违规查询公民信息的,对责任人记1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违规外联,被公安部通报每起记4分,被省厅通报每记2分

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行为被上级通报需要对该行为记分,但本办法又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县局记分办法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遂昌县公安局内部办事“最多跑一次”相关规定的,视情对责任人记1-3分。

第二十四条  层级管理人员发现管理对象、非管理对象日常违规行为主动上报局计分办公室的,对层级管理人员加0.5分,可折抵本人记分0.5分。

第二十五条  部门未落实层级管理责任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记1分。

第二十六条  下级管理对象因违纪被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对其直接领导进行扣分。具体分值为:“第二种形态”的扣3分,“第三种形态”的扣4分,“第四种形态”的扣5分。

第三章  记分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民警、职工年度内累计被记满6分未满12分的,给予诫勉谈话。

年度内累计被记满12分未满20分的,当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全年累计被记20分以上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以上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民警、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待岗、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等组织措施。

辅警被记分,按每分100元每月扣除考核奖励外,年度内记满3分未满6分的,给予提醒(警示)谈话;年度内累计被记满6分未满12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内累计被记满12分的,由政治处予以辞退。

见习民警年度内被记满3分未满10分的,给予提示谈话;被记10分及以上的,由政治处认定为见习不合格,并依据不合格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待岗、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等人员在待岗、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停放、减发加班补贴、午餐补贴等岗位津贴,暂缓晋升职务和警衔。

第二十九条  民警、职工被记分值年终累加统计,按每分200元在年终考核奖中扣除。

第三十条  民警、职工、辅警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直接责任人违反规定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按本办法规定记分一次以上的或者被本局检查发现按本办法规定记分二次以上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连带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创先争优被上级公安机关表彰或者考核如给本局加分1分,可折抵本人记分1分,加分等于或多于计分的,可参与评优评先。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需要计分的,由局计分办提出,交局党委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县局组织的全局性检查,机关纪委、督察检查中,对各部门年度累计分数按人数比例折算记入县局年度目标考核成绩,具体根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部门的自主记分,不列入县局年终绩效等级化考核扣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记分办法适用于全局民警、职工、辅警、见习民警。

第三十五条   本记分办法由县局记分办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记分办法从2020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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