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坪乡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精神,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更好的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特制定《高坪乡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现公布如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工作被列为乡镇(街道)的重要职责之一,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1.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3.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
5.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6.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
7.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村(社区)协管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8.做好农村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落实农村家宴放心厨房建设与运行,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农村集体聚餐中的作用,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9.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10.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1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 乡镇(街道)食安委、食安办会议制度
乡镇(街道)食安委建立会议制度,会议分为食安委全体会议、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商会议。
1.食安委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出席人员范围为食安委全体成员。
会议议题由乡镇(街道)食安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的相关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街道)食安委主任审定,内容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上级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精神、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
(2)分析研判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乡镇(街道)一个时期(如年度、半年度)的工作;
(3)制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4)听取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检查督促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5)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重点、难点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6)根据上级要求和职责分工,研究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工作;
(7)审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等有关情况;
(8)其他事项。
2.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乡镇(街道)食安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出席人员的范围,根据相关议题,由食安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乡镇(街道)食安委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等工作;
(2)研究提出拟递交乡镇(街道)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工作事项;
(3)研究确定乡镇(街道)食安办阶段性重点工作;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等工作;
(5)其他事项。
3.党政联席(专题)会议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1次。出席人员的范围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确定。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部署上级部门安排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2)谋划研究食品安全重大为民办实事项目;
(3)研究食品安全工作表彰奖励事项;
(4)研究重大督查督办方案;
(5)研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约谈事项;
(6)协调决定涉及部门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7)研究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等;
(8)其他事项。
4.部门定期会商会议
会议根据需要每2月召开1次,由乡镇(街道)食安委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乡镇(街道)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席的范围为各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部署上级安排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2)研究决定涉及部分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等工作事项。
(3)研究突发、偶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等。
(4)协调食品安全难点问题,明确监管责任,落实工作措施。
(5)其他事项。
(二) 信息报告制度
1.信息报告流程
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信息并报上级食安办。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流程图
2.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1) 对属地的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定期上报,上级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小结、统计报表按时间要求上报。
(2)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定期上报。
(3) 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置外,要立即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4) 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及时上报。
(5) 重要媒体舆情或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案情信息,及时上报。
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掌握并汇总,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安委领导及县食安办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乡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因瞒报、漏报、迟报、缓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直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信息发布
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送县食安办;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乡镇(街道)食安办备案。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投诉举报制度
1.责任分工
(1)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受理、登记、交办和转办投诉举报;负责受理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咨询;负责跟踪、督办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3)市场监管所负责受理并处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投诉举报。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环节,以及私屠滥宰生猪等的投诉举报。
(5)公安派出所负责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及查处。
(6)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食品流动摊贩的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2.处理流程
(1)交办:乡镇(街道)食安办受理、登记投诉举报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2)办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交办的投诉举报件后,应及时进行核查,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反馈工作进展,待有最终处理结果后再进行二次报告。(一般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收到举报件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交办机构和举办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举报件实行一事一查、一案一结,对已办结的举报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形成卷宗资料装订成册,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3)反馈:投诉举报件办结后,办理部门应将办理结果或进展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抄报乡镇(街道)食安办。
(4)督办:乡镇(街道)食安办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投诉举报件承办单位,并提出督办意见或改进建议。投诉举报件承办单位收到督办或改进建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说明理由。
3.举报奖励
奖励设置:县财政统一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乡镇(街道)协助落实举报奖励资金的报送和发放。
奖励方法:对县食安办交办的举报,根据《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由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立案查处结案后,报县食安办审查,也可定期由乡镇(街道)食安办统一报县食安办审查,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四) 宣传教育制度
1.研究制定本辖区年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2.每年组织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员开展宣传培训2次以上,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管水平;
3.定期对食品企业法人及经营业主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引导食品从业者牢固树立法律、道德、诚信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通过宣传橱窗、现场服务、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活动,提高防范意识;
5.及时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 联合执法制度
乡镇(街道)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食安办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乡镇(街道)食安办备案。
1.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1)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3)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2.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1)常规启动机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开展乡镇(街道)重大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乡镇(街道)食安办牵头,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乡镇(街道)食安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草案)提交乡镇(街道)食安办,乡镇(街道)食安办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食安委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3)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乡镇(街道)食安办应立即向食安委领导和县食安办报告,尽快组织实施。
(4)分类处理机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3.协作办案
乡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1)信息共享。乡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线索移交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2)案件咨询和会商。对案件重点、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各方应积极配合,集体进行案情咨询探讨,根据实际情况互相派员协助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
(3)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中发现的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和反馈。该移送不移送、该接收不接收,造成案件证据灭失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4)提前介入。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件复杂、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公安派出所提前介入,共同拟定行动方案。
(六)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制度
1.重大事故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食安办牵头制定完善《乡镇(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并适时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实际应对能力。
2.舆情处置和媒体应对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办应[2013]13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乡镇(街道)配合县政府做好属地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
(七) 隐患排查制度
1.乡镇(街道)食安办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
2.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性质、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并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报上级食安办和主管部门。
3.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食安办报告。
4.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如能在短期完成治理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治理排除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治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责任人和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5.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6.积极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八) 档案管理机制
1.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辖区网格分布、网格人员、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等。
2.收集并完善日常巡查、排查记录和图片等资料,建立日常检查巡查管理的连续性档案。
3.及时收集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参加或召开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照片等,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推进情况档案。
4.建立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等工作档案。
5.档案资料要存放于办公室妥善管理,管理相对人及单位提供的要求保密的材料要严格保密。
(九) 资金保障制度
1.资金来源与项目
为确保辖区食品安全落实到位,乡镇(街道)应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力建设等支出,具体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在安排常规项目资金的同时,应适当考虑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临时性专项整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2.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支出,包括组织联合检查、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2)用于食品安全考核的奖励,包括乡镇(街道)对村(社区)的食品安全网格员考核奖励等支出。
(3)用于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应急培训和模拟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管信息化等方面支出。
(4)用于乡镇(街道)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支出。
(5)用于食品安全网格员报酬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3.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结合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乡镇(街道)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
(十) 教育培训制度
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主要对象有:
1.乡镇(街道)机关干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村(社区)负责人;
2.食品安全网格员;
3.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其他人员,如食品安全义工、志愿者等。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按星级食安办建设要求随机调整)。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可在县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分级协作,共同举办。
(十一) 督查考核制度
1.督查督办
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督查督办分专项督查和日常相关工作的催办督办,可以采用实地督查的方式,也可采用限期报送工作情况或相关资料的形式。
(2)主要内容
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②年度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③上级政府和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④乡镇(街道)食安委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⑤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村(社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整改落实情况。
⑦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情况。
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3)结果通报
乡镇(街道)食安办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督查督办结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与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2.绩效考核
根据县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乡镇(街道)应对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1)主要内容
①乡镇(街道)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②乡镇(街道)交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③村(社区)涉及的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2)考核安排
由乡镇(街道)食安办拟订具体考核评价细则,报乡镇(街道)食安委领导审定。由食安办领导带队,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3)结果和奖惩
绩效考核结果由乡镇(街道)食安办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乡镇(街道)食安委,由乡镇(街道)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向各村(社区)反馈。辖区内发生严重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向乡镇(街道)食安委作出书面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高坪乡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高政发〔2017〕15号 )同时废止。
遂昌县高坪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