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民意征集
关于征求《遂昌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 告
时间:2021-08-06 10:20:57
字体大小: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遂昌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8月17日前,以来信、来电等形式向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反映。通讯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101号法律援助中心;邮箱:176013863@qq.com  联系人:曾颖  电话:0578—8529922。

 

附件:遂昌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司法局

2021年8月6日

 

 

遂昌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

一、依据及原则

(一)为规范本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办理坚持以提高办案质量为中心,兼顾公平,方便受援人的原则。

(三)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由加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库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

本办法不免除未加入承办人员库的其他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援助义务。

(四)法律援助案件由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承办人,承办人员接受遂昌县司法局监督和管理。

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选任

(一)申请加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的承办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执业一年以上(若未满一年的,将至满一年经审核通过后入库),并在我县执业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但不包括新执业人员;

3、热心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经历;

4、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完成案卷材料的上传、咨询事项的录入登记;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已经列入的,需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中退出:

1、上年度业务收入不足我县同类执业人员人均收费比例20%的,但新执业三年内的人员除外;

2、近三年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3、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被受援人有效投诉,不满一年的。

4、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当年法律援助任务的。

(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第四季度接受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经审核后补充到下一年度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已是该人员库成员的无需重新提出加入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成员入选确定后,应当公示,并向遂昌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备案。

三、案件指派

(一)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入库人员轮流制与受援人自主选择承办人的点援制相结合。

(二)法律援助案件按受援人需援助的事项,分为刑事、民事、公证、鉴定四类。

其中刑事、民事援助案件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公证援助案件由公证员办理;鉴定援助案件由司法鉴定人员办理。

(三)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援助种类列入案件承办人员库的各类承办人员轮流指派。

(四)轮流到的承办人承办该案存有利益冲突,由法律援助中心调整到下一承办人,以此类推。

(五)每位承办人员每月可接受一件点援案件,若本月超过一个受援人指定该承办人办理援助案件,受援人同意等待,则安排在下月指派,以此类推;受援人不同意等待,则按照援助中心轮流指派。

(六)民事、行政案件受援人自主选择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承办案件的,受援人可以另行自主选择或者由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选任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

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通知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选任辩护人。

(七)受援人自主选择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不履行职责,受援人申请更换的,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经查证属实,应当为其更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

(八)同一刑事、民事案件继续提供后续阶段的法律援助服务的,优先指派给原承办人员。

(九)下列情形不计入指派案件的数量:

1、给予代书、非诉讼(调查取证)方式的法律援助案件;

2、受援人申请撤销公、检、法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除外);

3、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见证的法律帮助案件。

(十)外地下派我县的援助专职律师(志愿律师)或法律援助服务外包的不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限制。

(十一) 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于每年一月底前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上一年度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情况。

四、法律援助承办人的职责

(一)承办人必有勤勉尽职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承办人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完整的业务案卷。

(三)承办人应当接受本县或上级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培训;参与中心组织的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案例撰写、疑难案件研究分析工作。

(四)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中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值班义务。

(五)每年至少上交一篇按照司法部案例格式要求编写的援助案例。

(六)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七)承办人员不得接受受援人及亲属的财物、宴请,不得向受援人员索取报酬、费用。

五、奖惩

(一)承办人员编写的法律援助案例被省厅采用的,奖励援助案件1件;被司法部采用的,奖励援助案件3件。

(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者惩戒: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

2、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4、在援助期间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为委托案件或者转交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办理的;

5、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案件办理的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的;

6、因本人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7、参与值班的人员连续三次由他人代班的;

8、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经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或市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通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法律援助机构立即暂停向该承办人员指派案件。

(四)承办人员库成员违反上述奖惩中第(二)规定的,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安排其退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库。

六、执行

(一)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或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