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遂昌县洪昊不锈钢厂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2〕45号
丽水遂昌县洪昊不锈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4,法定代表人杨洪杰,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工业园区毛田区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8月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云峰街道濂溪毛田段有大量油污,我局立即赴现场调查,经排查发现,你公司轧机破损,导致设备内机油泄露入厂区雨水管网,并经园区雨水管网外排入濂溪,造成河道水质污染。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你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油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计算,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遂昌县信用联社。户名:遂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