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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遂昌县洪昊不锈钢厂

丽环(遂)罚〔2022〕45号
生成时间:2022-10-12 16:23:04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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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2〕45

 

丽水遂昌县洪昊不锈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4,法定代表人杨洪杰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工业园区毛田区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8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8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云峰街道濂溪毛田段有大量油污,我局立即赴现场调查,经排查发现你公司轧机破损,导致设备内机油泄露入厂区雨水管网,并经园区雨水管网外排入濂溪,造成河道水质污染

我局于2022年822日,对你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油类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2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92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项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计算,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遂昌县信用联社。户名:遂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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