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遂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届社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丽水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宗旨是联合发展、为农服务、与农合作、共建共享;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面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自愿、平等、互助、互利、民主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基层组织,乡镇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遂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是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基层组织是指加入县供销合作社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基层经营组织、涉农协会和联合会等。
第六条 县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组织构成,对成员负有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 县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人、才、物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
县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其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成员资产属其自身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县供销社加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接受其领导监督,并依法享有成员权利,履行成员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县供销社社地址设在遂昌县妙高镇。
县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suicha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SC COOP。
第二章 职 能
第十条 县供销社有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三农”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农合联执委会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二)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涉农协会和各类为农服务组织的建设,积极发展信用、消费、环境、旅游、文创、养老、住宅等合作经济组织,着力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提升。
(三)指导社有企业和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供应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现代服务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参与构建现代农业、城乡商贸、农村信用、乡村环境等服务体系。受县政府委托,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防灾救灾物资储备等公共服务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五)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服务功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综合平台,承担县农合联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指导、参与为农服务工作和合作经济发展。
(六)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及授权运营体制,强化和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和落实授权运营者对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七)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县内外有关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负责对乡镇农合联、各产业农合联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县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基层供销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联合会、协会)、为农服务组织(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遂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县供销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县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四)以县供销社成员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申请享受县供销社有关支持政策;
(六)对县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县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县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县供销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县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县供销社报告工作,报送各类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县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四条 成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遂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社代表大会)是县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县社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县供销社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县供销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县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受理代表提案,审议和通过县社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理事会成员及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代表;
(六)审查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
(七)选举县供销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八)应由县社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县社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选举或者推荐。
县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县社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要求,可召开县社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在县社代表大会举行两周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
第二十条 县供销社成员向县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县社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县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县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由县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选理事必须是县社代表大会代表,对县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5-7人组成,经县社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遂昌县委组织部门提名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与县社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在县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副主任、理事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县社代表大会,受理代表提案及来信来访,并向县社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县社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组织部门提名,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审议和决定本社发展计划,促进和扩大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
(四)管理本社资金财产,依法保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社章的实施,并根据政策变化或上级社指示,可对社章个别章节、条款进行修改;
(六)应当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必须过半数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办事机构设置;
(五)决定县供销社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代表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职责,负责社有资产运行和管理,研究决定社有资产使用、配置的方向和原则;讨论决定社有资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经营机构设置等事项;审议决定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审议评估社有资本的使用方向、配置绩效、保值增值情况。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县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县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县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社有资产运行情况、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和资产运营中心的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县社代表大会反映;
(七)提议临时举行县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
(八)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十)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经县社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监事会主任由遂昌县委组织部门提名在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报县人民政府公布。监事会副主任由县供销社党组提名,经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县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社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供销社社有资产是指县供销社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县供销社社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实行分级授权治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以遂昌县诚合资产运营中心为授权运营者、以出资企业为授权经营者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依法享有对社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益,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管理社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遂昌县诚合资产运营中心按照授权,对经营性社有资产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具体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向社理事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县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诚合资产运营中心对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做好战略引领、资源配置、支持服务、监督管理,促进资本合理流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诚合资产运营中心支持涉农出资企业参与为农服务、提升产业层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区域间、层级间合作与联合,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的为农服务体系和涉农产业体系。
第三十六条 出资企业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出资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
出资企业要参与涉农服务和涉农产业投资发展,体现社会价值。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集体资产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并保持社有资产核算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县供销社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单独建账核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社有资本收益、合作资金、财政预算拨款、政府专项资金等。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权力制衡机制,对财务收支、资产及收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按照审计法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遂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上级社和遂昌县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