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松泰置业有限公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2〕25号
遂昌县松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M2L,法定代表人何润鹏,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遂昌县古院未来社区(一期)当日正在作业施工,天气正在下雨,场地经雨水冲刷后产生的污水收集至雨水收集池处理,因收集池容量有限,部分污水溢流到工地地面,再溢流入工地门口的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河道污染水质,随即执法人员在工地入河排水口进行采样1瓶。经遂昌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pH:9.4,悬浮物:34 mg/L,pH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GB 8978-1996)排放限值(pH排放限值:6-9)。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丽环(遂)立审〔2022〕20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2〕2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整改。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遂昌县信用联社。户名:遂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