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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环(遂)罚〔2022〕30号
生成时间:2022-09-16 10:33:43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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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202230

 

遂昌星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K,法定代表人俞荣林,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金苍路*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局于20227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7月12日,浙江省交叉执法检查工作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公司磨光车间在生产,粉尘收集设施未运行,指示灯处于红灯状态,粉尘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丽环(遂)立审〔20222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2〕30)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2〕3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整改。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计算,经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遂昌县信用联社。户名:遂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13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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