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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社会化储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遂发改〔2022〕39号
生成时间:2022-09-29 16:29:43 索引号:2662163/2022-159653 文号:遂发改〔2022〕39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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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的通知》(浙粮发〔2021〕8 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化储粮工作,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和应对粮食应急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遂昌县社会化储粮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9 月 28 日

遂昌县社会化储粮实施意见(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县社会化储粮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全县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积极探索社会化储粮新途径、新方法,构建“官储”与“民储”紧密结合的粮食安全保障模式,切实提高我县粮食应急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特制订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践行“大粮食安全观”,牢固树立“大粮食”“大储备”理念,结合推动高质量发展、立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构建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扎实推进全县社会化储粮工作。

(二)主要目标

树立“大储备”的理念,通过建章立制、政策引领,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引导居民适当增加储粮,督促指导单位食堂合理扩充储粮规模,严格核定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最低库存。实现“藏粮于民”“藏粮于市”“藏粮于企”,真正做到“家家有粮,遇急不慌”,形成全社会保障粮食安全共担机制,切实提高我县社会化储粮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单位要安排精干力量,讲究科学方法,摸清社会化储粮情况(本单位)的底数,重点是学校、医院、机关食堂、粮食经营企业和城乡居民等终端消费者的储粮实际情况,确保统计结果具有代表性,为社会化储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二)积极探索,扎实推广

根据《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选定部分具备一定储粮条件的单位作为社会化储粮突破点,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民储模式。依托“粮安办”组织成员架构,先从成员单位内部打通通道,开展宣传及统计工作。

(三)明确标准,合理储粮

1.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食堂,应当储存能维持15日以上的口粮。

2.鼓励城乡居民家庭平时根据需求储存能维持10日以上的口粮。

3.从事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企业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10倍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销售粮食的大型超市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5倍的粮食库存。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今年已将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作为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发改部门负责社会化储粮总体协调推进、宣传引导和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粮安办成员单位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其他单位认真落实本单位储备任务

(二)加强协调,狠抓措施落实

社会化储粮工作是构建合理储粮体系和粮食安全共担机制的有益探索,是筑牢我县粮食安全长效保障体系的有力支撑。因工作涉及面广,对象种类多,又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要紧密联系社区(村)和粮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尽量简化台账报表,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必要时开展相关统计培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大宣传,营造储粮氛围

单位要充分利用好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宣传周、消费者权益日、党员服务日、世界粮食日等时间节点,切实加强科学储粮和粮食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为社会化储粮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企事业机关伙食单位以及粮食加工经营转化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化储粮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广大市民的粮食安全风险意识,实现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化储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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