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云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不罚〔2023〕6号
遂昌云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省信访转办 “关于遂昌县妙高街道源坪村村民反映副主任陈某某倾倒有毒废土等问题”信访件时,发现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源坪村火车站货运通道附近有工业固废堆放进行种植绿化,经遂昌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分析为一般工业固废。经后续调查,该固废来源于你公司制砂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检查企业时,企业正在生产,压滤污泥不能回用于生产,按要求可以综合利用。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台账记录,仅提供了财务运输记录单。你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不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第二条第(十七)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的;”的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丽水市各县(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