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沙腰镇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镇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保障制度和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对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切实做好大搬快聚兜底安置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昌县黄沙腰镇人民政府
附件:
黄沙腰镇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镇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保障制度和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对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切实做好大搬快聚兜底安置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是指将原有黄沙腰镇中心小学一幢宿舍楼改建装修的兜底安置房。
第三条 实施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保障制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黄沙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兜底安置房筹集、房源配租、收取租金、使用、退出、监管等工作,会同县大搬快聚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申请对象为:1、经黄沙腰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大搬快聚办核准的符合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户(低收入农户);2、其他原因产生并经镇村审核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申请兜底安置房应当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
第七条 兜底安置房申请条件共性要求: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兜底安置房所在地居住生活并实际工作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条件。
第八条 不得申请兜底安置房的情形:
(一)兴建、购买、继承、受赠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其他住房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三)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九条 兜底安置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
(注解:轮候制度是一种对兜底安置房申请对象先行进行资格审核和准入的制度,并根据通过审核符合兜底安置房资质要求的人员信息建立数据库,而后再根据兜底安置房建设进度或房源数对已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先后次序分配兜底安置房管理制度。)
第十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式和轮候顺序者,镇人民政府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轮候。
第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申请兜底安置房的家庭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确定的户型和租金标准,与其签订兜底安置房租赁合同,并予以发放配租兜底安置房。
第十二条 享受兜底安置房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兜底安置房。
第十四条 兜底安置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租赁期限内不再符合兜底安置房承租条件时,不符合条件之日起按照我镇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租金,满期后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兜底安置房。
第十五条 兜底安置房按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后顺序分不同类别排号轮候,定期根据房源数按排号顺序确定相同数量的轮候人,实行抽签分配,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肢体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选择一楼。
第十六条 兜底安置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大搬快聚办、物价等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分类,实行差别化租金,低保户免除租金,低保边缘户为每月每平米2.5元,其他原因产生并经镇村审核认定的住房困难户每月每平米5.5元,根据市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兜底安置房后,镇人民政府委托物业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物业费、水费、电费、供暖费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已分配兜底安置房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申请人无故1个月未签订租赁合同或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兜底安置房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兜底安置房。
第二十条 兜底安置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改变或毁坏房屋结构的,取消兜底安置房承租资格并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兜底安置房水、电、暖气、燃气、网络、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员自行申请安装并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兜底安置房的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合同规定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照申请兜底安置房程序重新申请,根据审核结果重新确定类别及租金标准。不再符合兜底安置房承租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兜底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不重新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超期居住三个月以内的,按我镇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后退房。拒不腾退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退房,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兜底安置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兜底安置房,合同自动终止。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镇人民政府委托的物业管理方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一)合同期满终止租赁合同的;
(二)合同期限内,自愿退出兜底安置房而解除合同的;
(三)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四)其他不符合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申请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兜底安置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成员继续符合大搬快聚兜底安置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成员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出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并收回房屋。
第二十六条 兜底安置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兜底安置房:
(一)将承租的兜底安置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三)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续交租金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兜底安置房的;
(五)擅自对租住的兜底安置房进行装修、改变、毁坏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兜底安置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沙腰镇人民政府和县大搬快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