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浙江遂昌经济开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稳定普查工作队伍质量,落实《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2023〕4号和省、市经普办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经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期间,参与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主要包括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商调兼职的“两员”和从社会公开招聘的“两员”。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商调兼职的“两员”,入户调查期间(划区绘图、单位清查和正式登记阶段)补助方式参照《关于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济普查费用补助的通知》国统字〔2019〕36号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经普办对发放对象进行考勤,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4小时以下,按半天计算。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二)对从社会公开招聘的“两员”,以计量的方式核算劳动报酬。单位清查阶段按照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每家25元补助,个体经营户每户20元补助;普查登记阶段按照法人和产业活动正常填表单位每家30元补助,个体经营户每户25元补助。(以上家数统计口径为正常填表单位)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经普办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财经纪律规定要求,本着精打细算和勤俭普查的原则,合理安排好普查经费,并及时发放给“两员”。同时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经费,不得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附件:1.《关于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济普查费用补助的通知》国统字〔2019〕36号;
2.《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23〕4号。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国经普办字〔2023〕4号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济普查费用补助的通知(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