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财农〔2023〕174号+遂昌县财政局+遂昌县乡村振兴局+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中共遂昌县委统战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遂昌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乡村振兴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遂昌县委统战部等
四部门关于印发《遂昌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遂昌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财政局 遂昌县乡村振兴局
遂昌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遂昌县委统战部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委统战部)负责提出衔接资金绩效目标和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对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负责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做好衔接资金监督检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监管和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负责落实人大、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提出的问题、意见的整改工作;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库,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三)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验收报账、监督检查、档案资料管理,对项目实施内容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项目验收结果负责,确保衔接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精准性和绩效。
第二章 扶持方向、补助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扶持方向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民宿以及农村休闲康养产业项目,电子商务、光伏发电、物业经济、来料加工、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提升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和技术。包括农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购建,农业新品种引进、培育和新技术推广等。
(三)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四)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发放“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六)其他中央或省批准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支出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扶持标准。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
(一)异地搬迁、来料加工的补助标准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产业基地道路、乡村旅游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按照县政府出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补助标准的项目,经设计、编制预算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招投标,依据验收和结算审价结果实施补助。
(三)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补助。县乡村振兴局每年安排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补助项目计划,用于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生产补助及生活困难救助。各乡镇(街道)依据当年低收入农户名单上报补助申请,县乡村振兴局核定后按不低于600元/人的资金拨付。
(四)“统筹健康保险”、“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按照上级要求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0月份前完成次年项目申报(填写附件1)。项目经乡镇(街道)班子集体审核研究后,报送相应县级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网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
(一)异地搬迁农户补助,集中安置的,由安置小区建设业主统一组织申报;分散安置的由搬迁农户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县大搬快聚办。
(二)来料加工补助由县妇联统一组织申报。
(三)金融扶贫项目由有关金融机构申报。
(四)“雨露计划”补助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申报。
(五)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改善生产生活保障和设施项目,由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申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每年县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资金文件后60日内(中央资金30日内),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按补助类别捆绑成一个项目),再根据相关建设(补助)标准或预算情况,拟定建设内容和资金计划方案,经单位班子研究同意后,在政府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再联合县财政局下达项目立项资金计划文件。相关项目信息由县级主管部门录入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九条 项目公告公示。衔接资金项目需在县级、乡镇(街道)、实施所在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告公示相关资料做好存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公告公示日期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各乡镇(街道)、有关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大小及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须确定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人员不少3人,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须做好监督记录,项目完工后形成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产业发展项目、重点帮促村及一般村基础设施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填写附件2)。来料加工、公益性岗位等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财政局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审计。由项目业主单位选定审计单位,并做好迎审工作,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在10万(含)以上,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做好有关材料的建档管理并上报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供上级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和监督考评。主要包括资金计划安排文件,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票据,立项文件,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招投标资料(会议纪要),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公告公示资料,工程变更审批表等。
第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确因实际需要变更的根据《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政办发〔2018〕54号)文件规定办理变更调整手续,经工程结算审计,在资金计划内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需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障项目后期维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八条 资金预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额度内安排预算。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县财政统筹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结余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九条 资金下达。项目资金实行责任单位报账制。项目立项后,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由责任单位自行报账,自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支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民族乡村发展项目、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及一般村基础设施项目由乡镇(街道)报账,并报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贴息、“雨露计划”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账;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由县妇联报账。对个人补助类资金应当通过数字财政-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一卡通平台)发放。中央直达资金等有特殊要求的资金按上级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规范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严禁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第二十三条 报账程序、凭证
(一)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项目资金(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资金)(包括“菜单式”产业扶持和公益岗位等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经公示无异议,附项目验收材料、补助清单、补助文件和公示公告材料,动态拨付补助资金。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附以下资料
1.项目招投标资料(工程预算、项目招标资料、公示材料);
2.项目承包合同;
3.监理报告或监督记录;
4.合法、有效的支出票据;
5.项目验收材料;
6.工程审计报告(项目结算材料)或财务审计报告;
7.公告公示材料;
8.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计划下达后,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资金,项目进度预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总补助资金的9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并报账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并配合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统战部、财政局对衔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项目实施情况良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核查中优秀的乡镇(街道),将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衔接资金等措施:
1.项目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个人)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
2.拒不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3.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4.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5.经审计、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
6.其他不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进度缓慢严重影响绩效的列入黑名单,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县纪委监委。
(一)项目主体单位在项目申报过中存在虚报、谎报、伪造等情况的;项目验收中存在虚假验收等造假情况的,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二)项目经立项后,未经主管部门报备同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1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三)项目进度缓慢严重影响绩效的,1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四)下达的衔接资金未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或挪作他用的,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五)其他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由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后处理。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县级可根据数字化帮促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在项目管理费限额内,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遂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遂财农〔2019〕182号)、《遂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遂财农〔2020〕237号)等文件作废。若遇国家及省里政策调整,本细则也作相应的调整。
附件:1.《遂昌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项目申报表》
2.《遂昌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项目验收表》
附件1
遂昌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 实施年度 | ||||||
实施单位 | 实施地点 | ||||||
基地规模 |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造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受益农户或 带动农户(人) | 户 人,其中低收入农户 户 人 | 农户增收或预计增收总额(万元) | |||||
项目投资(万元) | 总投资 | 自 筹 | 其 他 | 申请补助 | |||
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
项目实施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意见 |
乡镇(街道):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2
遂昌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项目验收表
项目名称 | 实施年度 | |||||||||||
实施单位 | 联系电话 | |||||||||||
实施地点 | 项目负责人 | |||||||||||
受益农户 | 合 计 | (户) | ||||||||||
其中:低收入农户 | (户) | |||||||||||
投资情况 | 计划情况(万元) | 完成情况(万元) | ||||||||||
其中 | 自 筹 | 其中 | 自 筹 | |||||||||
计划补助 | 申请补助 | |||||||||||
其 它 | 其 它 | |||||||||||
项目 建设 内容 | 计划情况 | 实际完成情况 | ||||||||||
验收意见 |
验收单位:(盖章) | |||||||||||
验收 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签字 | ||||||||
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丽水市财政局。
遂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