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3〕3号
浙江安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0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云峰街道中心学校北面空地进行检查,发现有自卸车正在倾倒一般工业固废。经调查核实,2023年1月13日上午,浙江安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刘某某处置,刘某某随即驾驶自卸货车将该一般工业固废倾倒在云峰街道中心学校北面空地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2月22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听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3〕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整改。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计算,经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遂昌农商行 ,户名:遂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13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各县(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