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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丽环(遂)罚〔2023〕15号
生成时间:2023-06-20 08:51:36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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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15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202331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311日接群众举报位于遂昌县柘岱口乡五星村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排放污水,污染环境。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渣浆泵房内渣浆泵破损,未及时进行修复和采取措施,致使渣浆泵处于停运状态不能正常运行,污水未能及时抽回污水处理站,从渣浆泵破损处直接排入山涧小溪,造成河道水质受污染。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违法。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522日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33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31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立即整改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综合裁量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

                             2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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