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遂)罚〔2023〕15号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1日接群众举报,位于遂昌县柘岱口乡五星村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排放污水,污染环境。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渣浆泵房内渣浆泵破损,未及时进行修复和采取措施,致使渣浆泵处于停运状态不能正常运行,污水未能及时抽回污水处理站,从渣浆泵破损处直接排入山涧小溪,造成河道水质受污染。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违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3〕1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立即整改。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综合裁量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我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