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柘岱口乡村级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经乡政府讨论通过,现将《柘岱口乡村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柘岱口乡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柘岱口乡村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村级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有序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乡的村级集体建设工程项目且项目业主为行政村。包含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补助)的项目、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或者使用贷款的项目、或者村民(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集资自筹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一章 前期管理
第一条年度工程项目建设的提议,可由村两委班子在上一年度组织人员召开座谈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代表或村民代表联名进行提出,报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村两委班子对所提出的年度工程项目进行论证、筛选。村监会成员、监察联络员列席。
第三条召开党员大会对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确定的年度工程项目进行审议。村监会成员监督。
第四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年度工程项目进行决议,将决议通过的工程项目纳入村级工程项目库,并报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村监会成员、监察联络员列席。
第五条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村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50万元(移民办工程5~30万元)的项目,由所在村编制工程预算后报乡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议;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移民办工程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所在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进行预算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必须由相应资质公司进行预算编制的,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六条进行发包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和发包组织形式已经审批、核准;
(三)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四)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五)有立项批复文件、资金证明、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已经办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将《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备案表》报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审批后,项目所在村可以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确定过程需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干部参与,乡纪委干部、监察联络员、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监会成员共同参与现场监督;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50万元(移民办工程5~30万元)的项目,将《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备案表》报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审批后,由项目所在村组织发包,乡纪委干部、监察联络员、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监会成员对发包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50~200 万元(移民办工程 30~200 万元)的项目,将《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备案表》报乡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乡纪委干部、监察联络员、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监会成员对发包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备案后在
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发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移民办工程3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公司,由项目所在村到乡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审批后,从乡招投标代理公司数据库中抽取确定。
第九条 采用公开发包或者邀请发包方式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必须发布发包公告,发包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其中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50 万元(移民办工程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村在不少于5个地点进行发包公告发布;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移民办工程3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包公告须在不少于5个地点和相关公共媒体发布。发包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最后1日必须为工作日)。公告内容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发包方式、发包控制价、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确定办法、发包保证金等。未按规定发布发包公告的,不得组织开展发包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移民办工程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应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不得少于5个,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发包结果须包含项目的发包时间、承包商、项目负责人、承包价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未报乡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审批,村级私自发包建设的,乡人民政府不再给予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50 万元(移民办工程 30 万元)以下项目的施工合同,需经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各2名(含)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两委班子共同审定。
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的审定,根据项目类型,报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村两委班子、工程监管小组或其他人员检查记录不得少于 5 次;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5~50万元(移民办工程 5~30 万元)的项目,村两委班子、工程监管小组或其他人员 2 名以上人员一起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不得少于 8 次;建设工程总投资在 50 万元(移民办工程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村两委班子、工程监管小组或其他人员 2 名以上人员一起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不得少于10次。
第十四条 工程有落实监理单位的,村两委班子、工程监管小组需对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村监会成员、监察联络员参与,必须报乡人民政府审批,经设计部门出具设计联系单后方可变更,并且变更量不得超过工程原造价的10%。
第四章 竣工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需组织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同时邀请乡分管领导、监察联络员、相关部门人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共同参与。
第十七条 所有工程项目,由所在村按要求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工程审价,按审价金额进行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乡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未规定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乡党委、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