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环(遂)罚〔2024〕24号
案件名称: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从遂昌县小忠村搬迁至北界镇大谷岭行政村,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施于2024年7月建成,附属设施还在建设中,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入生产经营,且无生产原料堆放,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元整(¥49,3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机关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