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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丽环(遂)罚〔2024〕24号
生成时间:2024-10-09 16:42:19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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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环(遂)罚〔2024〕24

案件名称: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遂昌聚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从遂昌县小忠村搬迁至北界镇大谷岭行政村,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施于2024年7月建成,附属设施还在建设中,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入生产经营,且无生产原料堆放,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元整¥49,3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机关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0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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