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洲铝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环(遂)罚〔2024〕28号
案件名称:浙江三洲铝业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三洲铝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4年7月3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浙江三洲铝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四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其中一辆环保登记号码为3-BKF0056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监测结果超出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机关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