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9 家单位关于印发《遂昌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遂昌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遂昌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2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遂昌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既有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共同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一)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电梯检验维护管理、用电建设和管线迁移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方案公示。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编制加装电梯示意方案,主要包括拟加装电梯的电梯平面图、立面图,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尺寸及周边环境和绿化、周边道路、公共设施占用情况等相关内容。申请人将签署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提交属地社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项目协议书公示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申请主体(委托实施的应附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签字及手印、资金估算及资金分摊比例(包括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管线迁移、电费等电梯运行费用、后续电梯检验和维护保养费用等)。
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对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盖章确认;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相关人,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递交至社区居委会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异议方与申请方的意见。调解成功的,双方签署书面调解协议书;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报请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三)现场勘察。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县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申请加装电梯所占用的用地范围进行审核,对于超出该幢(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申请人应出具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四)方案深化及施工图设计。经现场勘察后,相关单位认为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继续深化加梯示意方案。方案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貌协调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要求,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现状绿化、扬尘控制等影响。方案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电梯型号,鼓励业主优先选用载重400KG左右、不超过630KG的经济型电梯,若因特殊原因确需选用载重630KG以上电梯的,应在方案联合审查会上对其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机型优先选用一体式电梯,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控制施工现场扬尘,缩短现场施工时间。施工前,申请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原结构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委托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机构对电梯连接处的原结构进行鉴定或检测。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并出具图审合格书。
(五)联合审查。县建设局召集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管线单位若确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出具书面意见)。与会各相关部门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局反馈书面意见,县建设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会议纪要。联合审查会议通过的方案与原公示方案有不一致的,应当将通过后的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六)施工备案。加装电梯项目经联合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县建设局递交材料,申请办理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进行施工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安装前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手续。
(七)工程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在安装电梯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装电梯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设备等进场验收和复检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加装电梯施工时应搭设安全可靠的临时通道,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夜间照明,高空作业前,应搭设安全防护棚。基坑开挖后基坑周边应做好临边防护和警示标识。施工单位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安全保证措施。加装电梯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八)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单位应在电梯安装完成后,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取得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工程竣工并按规定符合验收条件后,申请人应组织县建设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建设局提请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应向县建设局移交一份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九)维护管理。申请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管理。电梯使用管理者应落实电梯使用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签订合同。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定期向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政策。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工作制度。建立遂昌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建设的副县长作为召集人,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集联席会议,部署落实电梯加装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研究疑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三)部门职责。各部门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切实做好加装电梯的指导服务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等予以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电梯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对加装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装电梯方案联合审查过程中规划相关内容的指导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装电梯过程中新发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奖励资金安排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恶意阻挠、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司法局负责对加装电梯有关纠纷调解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排查摸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奖励资金审核下发等工作。
供水、供电、通信、燃气部门负责指导加装电梯涉及迁改、迁移等相关工作。
(四)健全管理。电梯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以及加装协议的约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操作细则参照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六、奖励措施
对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加装、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的申请人,给予每台20万元的奖励;低保家庭自行出资加装电梯的,另给予1万元补助,低保边缘家庭自行出资加装电梯的,另给予0.5万元补助;同时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每台1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社区全程代办。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等方式积极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七、法律责任
在加装电梯申请、实施过程中,因相关责任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导致安全事故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等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本文件发布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施行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有效期一年。本文件实施后,原《遂昌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行办法》(遂建设〔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