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县属国企:
现将《遂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遂昌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遂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公司本级及所属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身经营结余资金或自身资信融资等资金进行除经营性投资以外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四)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决策后按相关规定核准或备案实施。
二、基本要求
(一)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国有企业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应当遵循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原则,厉行节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
三、计划管理
(一)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县属国有企业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本领域涉及的国企投资项目加强指导和监督,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充分论证后,报县发改局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属国有企业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报县发改局后予以增补或删减。
(二)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1.县属国有企业依据项目储备库,在编制相应的年度综合资金平衡方案的基础上,经内部集体决策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项目计划建议。
2.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根据国企投资项目对企业资金保障情况进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本领域的发展需求,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规性等内容。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发改局纳入下一年度扩大有效投资计划。
3.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年度计划中需增减项目或投资规模超过计划的,按规定重新报批。
(三)项目年度计划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
2.年度投资资金总额;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指导企业建立与项目年度计划相协调的年度融资计划,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
四、前期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
(二)县属国有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做好项目前期代理、全过程跟踪咨询等工作。
(三)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同步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手续并落实项目资金。
(四)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组织评审论证,经评审论证无异议的,项目按照对应审批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
(六)初步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组织评审论证。初步设计应依据审议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应当重新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县属国企在完成预算编制后应进行预算审核,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预算审定金额。
五、建设管理
(一)县属国企要根据项目管理需求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机制。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二)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工程变更根据累计净增加额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
1.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金额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工程预算数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县属国企按照内控管理机制开展决策,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2.较大工程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金额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预算批复数,但在项目概算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县属国企编制变更报告,经县属国企董事会审议通过,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项目服务联席评估小组,对工程变更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3.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金额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概算的工程变更。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由县属国企委托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稿,有必要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先行开展咨询评估,变更事宜经县属国企董事会审议通过,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发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项目服务联席评估小组,对工程变更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4.交通等其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变更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六、项目验收
(一)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接收和使用,项目业主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二)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有争议的,由项目业主协调,按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三)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四)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等情况作全面检查验收。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七、监督管理
(一)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用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投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三)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
(四)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八、其他
县属国企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企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审批表
2.国企投资项目较大工程变更审批表
3.国企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