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合规指引》。请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根据指引要求督促新能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合规管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带动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遂昌县司法局
2024年12月19日
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
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遂昌县新能源锂电池(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合规经营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新能源锂电池(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的新能源锂电池产业,具体指以宇恒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新能源锂电池(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涵盖研发创新、生产组装、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处理、零配件制造、直至销售等全产业链各个环节。该产业生产制造、销售的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特指专门为便携式家用电器设计和使用的锂离子电池。
在本县从事新能源电池(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电池企业”)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能源锂电池(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针对中高频涉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指引。旨在为本县新能源电池(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合规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其本身不具备强制力。法律、法规、规章对新能源(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电池)产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县新能源电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对新能源电池企业的日常监管巡查机制。
县经济商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县新能源电池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规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合规工作遵循法治原则,合规管理体系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相适应,兼顾成本与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
(二)独立性原则。企业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三)全面性原则。合规管理覆盖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工作环节,体现于决策机制、内部风控、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
(四)系统性原则。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检查、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统筹衔接,确保合规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五)及时性原则。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防控、处置和汇报及时高效。
第二章 设立合规
第六条【产业布局】
新能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
第七条【注册登记】
新能源电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并对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8号),锂电池生产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生产销售合规
第九条【标准化生产管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要明确企业内部的生产管理负责部门,该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企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企业决策层负责标准化生产的决策指导,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标准化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同时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
(风险提示:企业生产应严格按照标准化体系,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条【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新能源电池企业生产销售新能源电池应符合《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2022)、《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GB 44240-2024)等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鼓励采用《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SJ/T 11778-2021)、《便携式家用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规范》(SJ/T 11757-2020)、《便携式产品用圆柱型锂离子电池》(T/ZZB 3258-2023)等推荐性标准,并根据已售出新能源电池(便携式家用电器锂电池)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新能源电池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能源电池企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新能源电池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质量方面的控制流程、防止和发现内外部短路故障的控制程序、试验数据和质量记录等内容。企业应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专职检验人员。鼓励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资质审查机制】
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应对电池材料及电池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调查,对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进行抽检,强化供应商评估体系。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加强自身电池产品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进货查验】
新能源电池零售企业购进新能源电池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到货电池逐批进行收货、验收,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池。
第十四条【包装运输规范】
新能源电池的运输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第38.3节要求,遵守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规范包装、装箱再进行交付运输,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极端温度、机械性损伤、湿损等运输风险。出口新能源电池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
新能源电池企业作为托运人须遵守委托义务,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漏报所申报货物的品名和危险性质级别。
第十五条【安全储存】
电池储存应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规范的相关安全要求,并注意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一)存储锂离子电池或含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仓库、存储锂离子电池的室外柜体,其选址、建设、消防、防雷、安全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生产安全要求》(SJ/T 11798-2022)的要求。
(二)存储锂离子电池或含锂离子电池产品的仓库和室外柜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三)锂离子电池仓库宜设置水基型灭火器,并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的要求。
(四)锂离子电池及含锂离子电池产品的存储区域,宜安装智能感知、识别和报警等设备。
(风险提示:电池存储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电池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无法及时排出、作业人员在处理事故电池时未能做好个体防护、未佩戴防毒面具等均有可能引起中毒窒息事故。)
第十六条【危险物品管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生产、运输、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品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新能源电池企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比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刑事责任:新能源电池企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售后网点建设】
新能源电池企业要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点和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不断完善新能源电池专用检测工具与设备,提升服务人员安全服务意识,确保各服务网点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销售的电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新能源电池销售企业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新能源电池销售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章 安全合规
第十八条【企业生产安全】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设立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风险提示: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包括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相应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员工安全培训】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员工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新能源电池生产的风险宣传和爆燃、泄露危险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相关应对技能。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设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机制】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的安全事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风险提示:企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企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企业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章 劳动合规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预防】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如果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可能会承担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停建、关闭等行政责任。企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处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为员工购买职业病的商业医疗保险,并设置专门应急处理的电池中毒、电池爆炸伤害的医务室,在员工职业病发生时,提供资金和医疗资源的支持。
鼓励新能源电池企业与具有诊疗资质的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为企业工伤员工开通“绿色通道”就诊服务。
(风险提示: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第六章 知识产权合规
第二十四条【产品提质】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通过建立自身核心研发团队提升产品质量。可通过高薪引进人才或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建立自己的核心研发团队。搭建成熟的实验平台,将研发流程标准化,减少对个别技术人员的依赖,并不断优化产品性能。
(风险提示:缺少核心研发技术,过多进行低质量竞争,可能导致竞争力丧失。依赖个别技术人员,会降低研发团队稳定性,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研发能力,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
第二十五条【产权自主化】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开发力度,促进新能源电池领域产业链与创新链有效融合,积极研发前沿技术,突破专利围墙。同时加强对自有产品的商标、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授权,保护知识产权成果。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若未及时注册商标,可能会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正在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亦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专利权只授予第一个向授权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第二十六条【健全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程序】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决策流程,将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以充实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避免善意的新能源电池企业(不知道自己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侵权行为而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过程中,新能源电池企业可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降低风险。企业应审查商品来源,严把进货关,验证供货商的知识产权权利凭证或授权许可证明材料,通过一物一码技术,推进产品溯源全程畅通。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明、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许可书等材料。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商标侵权。新能源电池企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引起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专利侵权。新能源电池企业有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权行
为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二、行政责任:
(一)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二)假冒专利侵权。新能源电池企业有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责任。未规范审查程序、未严格核查商品来源的,若生产商所提供的产品存在注册商标权属的纠纷,则销售该产品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新能源电池企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合理来源抗辩:
(一)商标侵权中的合理来源抗辩。新能源电池企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侵权中的合理来源抗辩。新能源电池企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机制】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全流程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避免侵权风险。如企业在生产研发时,应定期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认涉及产品的商标和专利的权利归属,主动查询有无在先权利冲突等;在承揽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等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在采购过程中,应做好进货管理工作,对供方信息、进货单据等信息资料进行统一留存,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确保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等知识产权标志,建立出入库清单制度,对产品出入库进行全流程监控。
第二十八条【保密管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密工作规定》,并与主要研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新能源电池企业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侵权风险的应对】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专利申请、许可、转让行为。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实施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许可、转让行为,或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对待侵犯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时也应确保自身行为合规,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环境保护合规
第三十条【污染物及能耗管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锂离子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依证分类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制定包含产品单耗指标和能耗台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鼓励企业调整用能结构,使用光伏等清洁能源,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规章制度,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环境检查】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检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等部门与新能源电池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协同,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确定识别和获取的渠道、方式与频次。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必须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如果企业无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如新能源电池企业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被责令停业、关闭。
二、刑事责任:新能源电池企业存在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台账管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巡查制度,按要求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企业应当设立专人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管理与归档,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三条【清洁生产】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Ⅲ级及以上水平。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风险提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新能源电池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科技环保处理及大气污染物的管理】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鼓励新能源电池企业采用先进工艺环保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物废气排放、有机溶剂排放。采取技术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监测,减少物料泄漏。
(风险提示: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新能源电池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五条【电池回收管理及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回收运输过程中应做到封闭运输,针对有变形、破损、渗液等情况的应提高运输过程的防护等级,防止有害物质的泄露。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六条【环境责任及环境信息披露】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风险提示:新能源电池企业违反相关规范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岗位责任制】
新能源电池企业应设置环保专门机构和实行岗位责任制,并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新能源电池企业还应逐级逐岗明确环保职责,配备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匹配的岗位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
第八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合规管理组织】
鼓励新能源电池企业基于业务规模、经营特点和风险水平等因素,搭建权责清晰、由上至下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鼓励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并依据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落地实施。
第三十九条【合规负责人】
新能源电池企业建立合规管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
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员工职责】
新能源电池企业员工贯彻落实合规计划、工作,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及时向企业反映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四十一条【合规风险检查】
新能源电池企业建立合规风险检查制度。企业的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并协调企业各项合规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合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合规检查组确认后,由企业合规部门督促企业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四十二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新能源电池企业设立合规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员工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合规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部门核实后及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理职责、路径和要求,最大程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新能源电池企业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合规审查】
鼓励新能源电池企业将合规审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流程的必经程序,建立合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流程和标准,并确保进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等经营管理活动前已实施合规审查。
第四十四条【合规培训】
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鼓励新能源电池企业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常态化开展合规培训,以确保企业及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合规培训的一般内容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企业合规制度等,针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及风险较大的业务部门员工的培训,还应该结合其岗位职责、常见业务风险点、实践案例等进行重点培训。
第四十五条【激励与惩处机制】
新能源电池企业建立合规经营奖惩机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员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适当的惩处。鼓励新能源电池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合规工作,制定奖励制度,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六条【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土壤】
着力厚植新能源电池企业合规文化土壤。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企业员工安全、服务、规范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规范经营的价值观,筑牢新能源行业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四十七条【合规指导】
遂昌县委依法治县办会同遂昌县经济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能源电池产业行政合规帮促机制,依法为新能源电池企业提供合规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遂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五十条【所涉法律规定、规范标准的修改更新】
本指引涉及的法律规定、规范标准若进行修改/更新,应按修改/更新后的最新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