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固废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固废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2024年重点
工作任务》的通知
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2024年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固废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我办编制了《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固废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落实。
附件:1.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固废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
2.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遂昌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固废治理及
新污染物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丽水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固废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 2024 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协同推进全域“无废城市”高标准建设,优化提升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施减废降碳协同,推进“无废”文化建设,打造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标杆。
一、坚持高效协同,完善一体融合的工作格局
(一)健全推进机制。谋划细化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召开推进会部署“无废城市”建设。配强工作专班,配合完成上级“无废指数+清单”季度调度分析机制。配合参与“无废城市”建设与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废弃物循环体系构建、垃圾分类和“千万工程”等深度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等的“无废”联动,广泛宣传“无废”理念,营造共创氛围,推动“无废”文化成为浙江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无废专班各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县供销社、人行遂昌支行、县科协等部门参与落实)
(二)加强考评激励。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美丽遂昌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优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机制,强化“无废指数”应用,配合上级部门要求加强激励表扬和资金支持,通过2024年“无废城市”建设评估,再获“清源杯”。(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无废专班各成员单位参与)
(三)强化区域合作。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协同推进无废园区、无废镇街和无废乡村等建设。落实辖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工作要求,探索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利用生态补偿机制。(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无废专班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坚持数字变革,迭代一体调度的智治平台
(四)提升精准智治水平。加强“无废城市在线”综合应用,深化“无废指数”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启用一般工业固废电子转移联单,提升“浙固码”赋码率,落实重点点位视频监控纳入省固废平台,全面提升危险废物闭环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参与)。
(五)强化闭环智慧管理。深化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改革,加快“装修固废在线”应用场景试点与推广。全面启用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电子转移联单,提升“浙固码”赋码率,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全程发力,打造一体统筹的治废链条
(六)强化源头减量。从严新建项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评内容审查。加强产废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清洁生产,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参与)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聚焦七大重点行业及传统制造业,重点推进节能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应用改造等方面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持续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经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参与)推动“无废”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发展,大力推进城市绿色空间和蓝色空间、城市自行车道、集中式管道垃圾回收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新一轮提质增效“垃圾革命”,2024年居住小区、商业街区定时定点投放清运覆盖率提升至95%,示范小区创建覆盖率提升至33%以上,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率达到85%以上,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炉型和工艺优化改造,有效降低焚烧灰渣产生量。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大力发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2024年全县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6%。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化工地建设,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100%。(县建设局负责)实施村庄有机更新,推进“微改造、精提升”。以粮油作物为重点,持续深化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友好型井下充填回填,减少尾矿库贮存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全面使用循环中转袋,推广使用经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推广电商快递原装直发,应用符合快递运输配送功能需求的商品包装。(县邮政管理局负责)公布一批可替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因地制宜推广“以竹替塑”“以纸代塑”及可降解塑料制品。(县发改局牵头,县经商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邮政管理局参与)
(七)优化收运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健全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最大化资源利用的收运机制,扩大统一收运体系覆盖面。健全工业固废专车专运、电子联单的管理体系,85%以上企业纳入一般工业固废统一收运监管平台。落实《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探索园区内小微产废单位危废贮存场所共享试点。(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建设局、县经商局参与)健全港口防污染长效机制,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率均保持在95%以上。(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快推进秸秆收储中心建设,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全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为91%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构建动物医疗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动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9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供销社参与)推动建立经济有效的塑料回收体系,积极配合上级推广“菜鸟驿站”快递包装回收模式。(县经商局、县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资源利用。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趋零填埋”,到2024年底,危险废物填埋比例控制在8%以内。鼓励指导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推进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工作,加强协同处置监管,对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焚烧协同处置名录以外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动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等产品的生产单位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一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及综合利用能力建设。(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各地加快建立与产生量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机制,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并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以及示范项目建设。(县建设局负责)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集成与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服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养殖环节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构建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到达响应、30分钟扑灭)高效闭环处置机制。(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支持打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平台,构建完善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持续推进标准化分拣中心建设。完善回收网点设立,新建小区须配套建设回收站点,优选具有固定场地的回收站点,站点规模与小区规模相匹配,同时配备包括废塑料在内的回收栏、回收桶或回收筐,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67%以上。(县经商局、县发改局、县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指导资质企业规范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县商务局负责)积极探索固体废物治理的降碳切入点,探索减污降碳协同新模式,根据上级要求在大型工业园区、大型企业集团打造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引领性的减废降碳协同示范工程。(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参与)
(九)提升处置水平。探索更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达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完成率85%以上。依法对已批复的利用处置项目和年产废量1000吨以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进一步优化能力结构。开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积极培育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及相关技术研发、设备生产、服务咨询等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支持国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走出去”,为建设绿色丝绸之路作出积极贡献。(县经商局、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谋划新一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改造项目,重点对处理设施老旧、排放不稳定、飞灰产生量大的焚烧等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持续推进填埋场“一场一策”综合治理,深入实施“一场一策”治理方案,有效防范环境安全风险;鼓励填埋场实施开挖筛分,逐步减少存量的陈腐垃圾。扎实推进县域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实现总体平衡。(县建设局负责)持续开展全域环境卫生整治,重点抓好河道岸边、近岸海域、A级旅游景区和田间地头等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和各类露天垃圾堆场整治,做到常态化清零,减少自然环境泄露。(县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规范提升,夯实一体贯通的政策支撑
(十)完善制度标准。配合上级部门完善编制地埋式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技术规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评价体系指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管理导则、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等一批标准规范编制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治理相关衡量指标,推动纳入“无废城市”评价体系。(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监管执法。持续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评估结果应用,促进经营单位提档升级。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导,督促鉴别单位按照工作流程规范鉴别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督促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制定管理计划,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固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环境保护税。强化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尾矿库汛期污染隐患大排查,完成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和发现问题整改。巩固深化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成果,严格落实源头管控规范、途中运转规范、消纳处置规范、执法监管规范的治理全程闭环监管机制。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废塑料治理水平。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固体废物领域问题整改工作,将相关问题整改纳入“七张问题清单”,压实地方整改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等参与)
(十二)优化营商环境。对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回顾总结,配合更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级评价标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清单,探索推进排污许可证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两证齐发”。(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建立完善多元化投入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贷款投入,鼓励支持相关龙头企业参与固体废物治理,统筹规划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用地。(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国投集团、人行遂昌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强化对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提升减免税享受便捷化、智能化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人行遂昌县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昌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强化税收优惠支持,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加大对固废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税收扶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科技创新。推进加强“无废城市”建设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研投入力度,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协同技术攻关。加强绿色包装检验检测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绿色低碳的飞灰减量、固废协同利用、退役光伏锂电池设备再生、新污染物处置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大幅提升固废资源化和安全处置的技术能力。推动“无废城市”相关的环保领域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汇聚顶尖人才,取得更多重大标志性、原创性成果。(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共建共享,浓厚一体联动的无废效应
(十四)打造精品窗口。鼓励无废创新工作做法,2024年完成新增“无废城市细胞”10个以上,继续开展百优“无废城市细胞”和最佳实践案例遴选。鼓励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商业街区(商圈)”建设培育工作,倡导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提升商业街区(商圈)环境治理水平,打造“无废”生活体验带。(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中石化遂昌支公司、县文广旅体局、团县委、县科协、县无废专班各成员单位等参与)
(十五)广泛宣传教育。总结凝练特色亮点,围绕“五类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创新实践,深入挖掘“无废城市”创新案例、典型案例等,全面提升“无废城市”建设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通过“无废学校”等研学及公开课等活动,广泛传播“无废”理念。引导城市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构建全面立体的“无废”宣传教育体系,营造全民共同参与的“无废城市”建设格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文广旅体局、县无废专班各成员单位等参与)
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十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按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2023年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详细环境信息调查、重点管控信息调查、公约履约信息调查,严格落实数据质量控制各项要求。落实浙江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相应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附表4),按要求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源清单,附表5)内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
(十七)严格源头管控和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严格落实《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规定的淘汰限用和含量控制措施。对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推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规范抗菌药物和农药的使用管理。深化“肥药两制”改革,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经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末端治理。将新污染物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024年,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完成至少1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督促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风险、排查隐患,落实相应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要求,有效防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监管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等已淘汰类物质非法加工使用行为。督促企业(机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参与)
附表:1.2024年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表
2.浙江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3.浙江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
附表1
2024年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表2
浙江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序号 | 新污染 物名称 | CAS号 |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1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S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2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将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A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3 | 十溴二苯醚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 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 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4 | 短链氯化石蜡 |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5 | 二氯甲烷 | 1.禁止生产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二氯甲烷用作化妆品组分。 3.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0.5%、2%、20%。 4.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 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 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 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环境风险。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8.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 |
6 | 三氯甲烷 | 1.禁止生产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剂。 2.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5%、2%、20%。 3.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环境风险。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 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
7 | 壬基酚 |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 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 |
8 | 抗生素 | 1.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2.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
注:
1.PFOA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C8F17-X,其中X=F, Cl, Br;(ii)CF3[CF2]n-R’ 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 =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3.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的部分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详见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须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涉及上述物质用途的企业应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于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
5.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附表3
浙江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
序号 | 设区市 | 企业名称 | 涉及新污染物类别 |
210 | 丽水市 | 浙江海铭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二氯甲烷 |
211 | 丽水市 | 浙江遂昌利民科技有限公司 | 三氯甲烷 |